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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照明建設與管理,促進能源節約,營造優美的城市夜景環境,根據《城市照明管理規定》《湛江市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中心城區范圍內城市照明的規劃、建設、維護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道路、隧道、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名勝古跡以及其他建(構)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觀照明。
功能照明是指通過人工光以保障人們出行和戶外活動安全為目的的照明。
景觀照明是指在戶外通過人工光以裝飾或造景為目的的照明。
城市照明設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配電室、變壓器、配電箱、燈桿、燈具、管線、工作井、監控系統等設施設備。
第四條 城市照明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統籌規劃、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美化環境的原則。
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和節能材料、燈飾進行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建立安全可控的城市照明智慧監管系統,為城市智慧治理體系提供載體和基礎,積極推廣可再生能源,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五條 城市照明應當全面落實碳達峰、碳中和工作,嚴格控制景觀照明的設置范圍、規模、亮度、能耗密度,推動城市照明向綠色、節能、低碳方向發展,提升節能減排成效。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城市照明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轄區內城市照明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文廣旅體、市場監督管理和供電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設計和建設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各區政府(管委會)及有關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城市建設管理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組織編制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
編制城市照明專項規劃,應當根據湛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結合湛江自然地理環境、人文條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功能分區,通過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確定不同區域、不同時段、不同層級的城市照明建設和管理要求。
第九條 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公共廣場、公園綠地、名勝古跡等區域,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技術規范要求建設功能照明設施。
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可以根據當地居民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統籌建設功能照明設施。
第十條 下列范圍應當按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要求設置景觀照明設施:
?。ㄒ唬C場、車站等大型交通樞紐和商業街(區)、綜合性體育館(場)、旅游景區、公園綠地等大型公共場所;
(二)具有歷史意義的建(構)筑物和地標性建筑以及城市重要節點;
?。ㄈ┉h湛江內海灣和主要景觀河道沿岸的重要建(構)筑物;
(四)中心城區臨30米以上城市道路兩側沿街的高層建(構)筑物、綠化景觀帶;
?。ㄎ澹┌凑粘鞘姓彰鲗m椧巹潙斣O置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其他范圍。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應當設置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建(構)筑物,建設單位應當將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納入設計方案及施工方案,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驗收和投入使用,所需費用納入建設成本。
第十二條 已交付使用的建(構)筑物應當設置城市景觀照明設施而未進行設置的,其產權單位、建設開發單位、非經營性設施的使用或管理單位,可按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要求設置城市照明設施。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應當同時依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和有關技術標準規范編制城市照明設施設計方案、施工圖紙。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和水務等部門在審查建設項目時,須同步將設計方案、施工圖紙報送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征求意見,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對設計方案及施工圖紙有關設計標準、配電方案、節能措施、智能控制等方面提出意見。
對于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劃定為景觀照明設置的核心區域、重要區域、重要單體建(構)筑物,其景觀照明設計方案須征求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 城市照明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城市照明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十五條 設置城市照明設施應當安全、環保、節能、美觀、便于維護,不影響白晝景觀效果并兼顧周圍樹木生長,不得造成光污染,不得擅自改變建(構)筑物的結構,不得損壞文物或公共設施,不得有礙市容觀瞻和城市整體形象。
第十六條 城市照明設施的設計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設計資質。
城市照明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擁有專業技術人員,施工作業應當符合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標準和綠色照明要求的設備、材料,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第三章 維護和管理
第十七條 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或使用管理單位負責城市照明設施的運行和維護。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城市照明設施由政府確定的設施管理人負責運行和維護,費用按財權事權相統一原則,各級財政應當予以保障。鼓勵社會資金用于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維護管理責任單位要落實專人負責,加強日常維護管理,定期檢查照明設施,保持照明設施完整和功能良好,發現破損、缺字斷亮或污濁陳舊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確保功能良好、容貌整潔。
維護管理責任單位要加強景觀照明設施信息安全管理,采取相應措施防止景觀照明系統被非法入侵、篡改數據或者非法利用。
第十八條 城市照明設施的啟閉,采取集中控制、分區控制和單體控制相結合的方式。
城市照明設施納入集中控制系統實行統一啟閉的,監控設備所在單位負責保障監控設備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不得擅自調整、拆改監控設備。城市照明設施未納入集中控制系統的,由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按規定時間自行啟閉。
任何單位不得在城市景觀照明中有過度照明等超能耗標準的行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限時全部淘汰低效照明產品。
第十九條 城市照明設施管理應當按照科學、合理、必要的原則,分區域、分時段、分層級確定開啟時間和照明亮度。
城市功能照明設施應當根據自然光照度變化等情況由各維護主體統一啟閉、調節亮度。
政府投資和社會投資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在重要活動期間應按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的要求統一啟閉、調節亮度。重要活動期間包括元旦、春節、元宵節、勞動節、國慶節、中秋節等節日期間及前一天晚上,國家、省、市重要活動、重要會議、重要貴賓來訪期間等。原則上按照以下方式啟閉:(一)常年啟閉時間:每年4月-9月的亮燈時間為20:00-22:00,每年10月-次年3月的亮燈時間為19:30-21:30;(二)重要活動期間啟閉時間:每年4月-9月的亮燈時間為20:00-23:00,每年10月-次年3月的亮燈時間為19:30-23:00。
遇供電緊張、極端天氣、重大活動等特殊情形,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可以決定臨時啟閉城市景觀照明設施。
第二十條 在民用建筑、大中型公共建(構)筑物設置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鼓勵供電企業在業擴報裝、投資延伸等方面設置綠色通道,減少審批環節、快速通電,并在國家電價政策執行方面給予指導,減少電費支出。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城市照明設施,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ㄒ唬┰诔鞘姓彰髟O施上刻畫、涂污;
?。ǘ┰诔鞘姓彰髟O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設置其他物體,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
?。ㄈ┥米栽诔鞘姓彰髟O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或廣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他設施或者接用電源;
?。ㄎ澹┥米愿膭?、遷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設施;
(六)其他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需改動、遷移、拆除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征得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的同意,并承擔相關費用。改動、遷移、拆除城市照明設施,對原設施所在地的建筑、地貌造成破壞的,應當進行修復。
因應急搶險造成城市照明設施損壞的,應急搶險單位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和臨時照明措施,并及時通知城市照明設施維護管理責任單位。
第二十三條 城市照明設施附近的樹木距帶電物體應當保持安全距離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范。樹木因自然生長而不符合安全距離要求或者明顯影響城市照明效果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通知有關單位及時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嚴重危及城市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城市照明維護單位可以采取緊急措施進行修剪,并及時報告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
第二十四條 確需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他設施或者接用城市照明電源的,應當征得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同意后,按照相關專業技術標準及安全規范要求實施。
第二十五條 因工程建設或其他原因,損壞城市照明設施的,責任人應當立即保護事故現場,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通知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或管理單位。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和不具備相應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城市照明設施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在城市景觀照明中有過度照明等超能耗標準行為的,依照《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第二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的,依照《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二十九條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中心城區范圍,是指《湛江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劃定為中心城區775.97平方公里的區域。
第三十一條 本市中心城區范圍以外區域實行城市照明管理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0年9月26日市人民政府印發的《湛江市中心城區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管理規定》(湛府〔2010〕72號)、2010年9月26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湛江市中心城區城市景觀照明實施細則》(湛府辦〔2010〕2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