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某超市未經許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行政處罰案
【案情介紹】: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巡查時,發現某家超市在城市人行道上設置彩棚、電器進行促銷活動,執法人員立即進行執法檢查、對現場情況進行拍照取證、制作《現場勘驗筆錄》、《檢查筆錄》。經調查查明,該家電超市未經許可擅自占用門店前城市人行道設置彩棚、電器舉辦促銷活動,違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執法人員向該門店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當事人限期整改并攜帶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身份證到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執法大隊接受處理。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也沒有要求聽證。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向該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該當事人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目前已結案。
【法律分析】:
本案當事人未經許可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促銷的行為違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規定,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