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以及《中共遂溪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印發<遂溪縣黨政部門及中央、省駐遂有關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通知》(遂機編〔2022〕9號)和《中共遂溪縣委辦公室 遂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遂溪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遂辦發〔2019〕21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
作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對管轄職責范圍內不符合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建筑物或設施的安全管理。
(二)依法查處職責范圍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違法違規行為,配合安全生產與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相關的執法工作。
(三)負責本系統及下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鎮級執法辦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范圍的安全生產工作。
(四)負責職責范圍內城市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市容和環境衛生、城市照明行業、城市規劃區綠化安全生產工作。
(五)依法查處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移交的城市建成區范圍內審批手續不齊全、不完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項目。
(六)開展系統內的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排查和治理事故隱患。
(七)指導監督縣生活垃圾處理工作。
(八)負責監督指導職責范圍內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
(九)負責職責范圍內戶外廣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