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財政部中央決預算平臺網站消息,近日財政部發布《財政部關于提前下達2022年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地方資金預算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向山西、內蒙古、吉林、浙江、湖南、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甘肅、青海、新疆等1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撥付2022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合計38.7億元。
《通知》要求各地嚴格按照預算管理要求,盡快將補貼資金撥付至電網企業或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項目企業。
電網企業應嚴格按照《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管理辦法》,將補貼資金撥付至已納入可再生能源發電補助項目清單范圍的發電項目。在撥付補貼資金時,應優先足額撥付國家光伏扶貧項目、50kW及以下裝機規模的自然人分布式項目至2022年底;優先足額撥付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系統項目至2021年底;優先足額撥付2019年采取競價方式確定的光伏項目、2020年起采取“以收定支”原則確定的符合撥款條件的新增項目至2021年底;對于國家確定的光伏“領跑者”項目和地方參照中央政策建設的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優先保障撥付項目至2021年底應付補貼資金的50%;對于其他發電項目,按照各項目至2021年底應付補貼資金,采取等比例方式撥付。
電網企業在撥付單個項目補貼資金時,不得超過發展改革委確定的合理利用小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