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虛擬貨幣?什么是虛擬貨幣“挖礦”?
虛擬貨幣以數字化形式存在于網絡世界中,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也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的行為也不受法律保護。
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指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對國民經濟貢獻度低,對產業發展、科技進步等帶動作用有限,加之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風險越發突出,其盲目無序發展對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節能減排帶來不利影響。
二、“挖礦”的危害
一是會造成大量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違背新發展理念,不利于國家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實現。
二是消耗大量計算資源,使系統、軟件、應用服務運行緩慢,個人電腦或服務器一旦被“挖礦”程序控制,則會造成數據泄露或感染病毒,容易引發網絡安全問題。
三是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社會秩序,其往往成為洗錢、非法轉移資產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更有犯罪團伙通過向社會公眾推銷購買虛擬貨幣“挖礦”設備,或以租賃“挖礦”算力為由,吸引投資者購買算力份額,騙取居民個人錢財,影響社會秩序穩定。
四是存在部分國有單位職工利用國家資源、公共資源謀利,是典型的公私不分、損公肥私行為,嚴重違反黨紀政紀,嚴重影響國家對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的整治成效。
三、“挖礦”活動違法性質
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已被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淘汰類,屬“落后生產工藝裝備”范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2018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2018修正)》第五十條:生產、銷售列入淘汰名錄的產品、設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違法使用的設備、材料,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一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四、案例解析
案例一:省內嚴查嚴處國有“挖礦”活動,多人被處分
經肇水發展公司紀委調查,確認公司某員工存在“挖礦”行為。肇慶市水務集團公司及肇水發展公司對當事人1人作出解除勞動關系、追繳其占用公司資源“挖礦”期間所耗電費5318.6元,追繳所獲收益4772.89元等處理;對相關領導責任人10人作行政撤職、扣罰績效、黨內問責通報或談話提醒等處理,對3個相關管理部門作通報批評或扣罰績效等處理。揭陽市公安局某分局鄭某某將自行購買的四臺計算機安裝在單位維修備勤室,共挖到大約0.8個以太幣,獲利13000元,該分局對相關“挖礦”設備進行了封存,鄭某某受到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討,并被調離原工作單位。
案例二:利用辦公電腦“挖礦”,受黨內警告處分
紹興市上虞區職業教育中心機房管理員丁某某伙同勞務派遣人員何某某,利用辦公電腦并購置3臺“礦機”放置于信息技術樓,從事挖取渡鴉幣活動累計111天,獲利1.5萬元,丁某某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并扣除績效考核獎3個月;何某某被解聘。湖州市德清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下屬事業單位地理信息中心副主任虞某及工作人員吳某某利用辦公電腦“挖礦”,分別挖得以太幣0.03枚、0.76枚(查獲時該幣價值為每枚22560元),虞某受到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并扣除一個季度績效考核獎金,吳某某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并扣除三個季度績效考核獎金。(案例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案例三:虛擬貨幣“挖礦”相關協議,不受法律保護
豐復久信公司與中研智創公司簽訂合同,委托中研智創公司采購、管理微型存儲空間服務器(即“礦機”),開展比特幣挖礦活動并支付收益。合同履行期間,中研智創公司僅支付豐復久信公司18.3463個比特幣,此后再未支付其他收益。豐復久信公司多次催要無果后,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創公司交付278.1654976個比特幣,同時賠償服務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儲空間服務器的損失。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豐復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創公司在明知“挖礦”及比特幣交易存在風險,且相關部門明確禁止比特幣相關交易的情況下,仍簽訂代為“挖礦”協議,此協議應屬無效,因此產生的相關財產權益亦不應受到法律保護,上述行為造成的后果應由當事人自行承擔。最終,法院認定雙方合同無效,判決駁回豐復久信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