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縣糧食收儲管理中心章程
說 明
一、按照中央關于深化事業單位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及其相關配套文件精神,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事業單位章程示范文本,旨在為事業單位制定章程時提供指導。
三、事業單位制定的章程,應當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條款內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相關規定,為構建符合行業專業特點及教學、科研等內在規律的現代治理機制,可適當增加或調整有關章、節、條、款、項、目。
四、“注”后內容為條款制定的要求或說明。
遂溪縣糧食收儲管理中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保障科學民主管理與依法依規運行有機統一,構建運行順暢、協同高效、充滿活力的事業單位現代治理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遂溪縣糧食收儲管理中心。
第三條 本單位住所是廣東省湛江市遂溪縣遂城鎮中山路127號。
第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補助二類。
第五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伍拾萬元。
第六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遂溪縣發展和改革局。
第七條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遂溪縣發展和改革局。
第八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遂溪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九條 本單位的領導體制是黨領導下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制。
第十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糧食安全政策和決策部署,肩負著黨和國家賦予的服務國家宏觀調控,維護國家糧食安全的神圣使命。
第十一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包括:
(一)承擔縣級政府儲備糧和糧油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
(二)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完善糧食儲備保障體系,做到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
(三)根據縣發展和改革局下達的計劃和指今,在物價不穩定的情況下,可用儲備糧來平抑物價、調控和穩定糧食市場,促進地區經濟健康平穩發展。
(四)做好糧庫建設和修繕、改造,加快智能化糧庫建設。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十二條 本單位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是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以黨的政治建設統領黨的建設各項工作,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積極創先爭優,團結、組織黨內外的干部和群眾,發揮戰斗堡壘作用,會同行政領導班子共同努力完成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促進事業發展。
第十三條 本單位黨組織發揮作用的方式、途徑和程序:
黨支部發揮領導核心作用,統一領導本單位工作,同時保證行政領導人充分行使職權。緊密圍繞黨的基本路線,結合本單位的工作任務,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政治優勢、思想優勢和組織優勢,促進事業發展。
第十四條 本單位通過以下方式保證黨的全面領導:
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緊密圍繞本單位工作,全面推進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充分發揮黨的政治優勢,全面從嚴治黨,對本單位重大問題重要事項進行政治把關,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加強黨風廉政和反腐工作,確保改革發展正確方向,促進事業發展。
第三章 舉辦單位
第十五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權利:
按照有關程序組建本單位管理層,任免本單位的主任、副主任,核準、監督、審定本單位其他崗位工作人員聘用工作;批準本單位工作報告,監督本單位運行;組織指導本單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訂案),負責審核本單位章程草案及修訂案;本單位終止時,負責指導本單位依法開展清算 、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的人員、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置工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權利。
第十六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義務:
(一)督促事業單位依照法律法規開展業務;
(二)為事業單位依法依規開展業務活動提供保障;
(三)對事業單位年度報告及相關資料進行保密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義務。
第四章 管理層
第十七條 本單位的行政管理層決策機構是遂溪縣糧食收儲管理中心行政班子會。
第十八條 本單位決策機構的職責、產生方式、任職及考核、議事規則:
職責:
(一)接受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政策方針和決策部署;
(二)研究單位黨的建設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三)擬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等日常業務管理;
(四)編制并組織實施經費預算等財務資產管理;
(五)負責擬制本單位章程草案(修訂案);
(六)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七)完成上級部門交辦的各項任務;
(八)本單位終止、負責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
第十九條 行政負責人的產生方式和職權
舉辦單位按有關程序任免主任、副主任。主任是本單位運行的第一行政責任人,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分管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 本單位擬任法定代表人產生方式:
主任為本單位的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當主任空缺時,由舉辦單位黨組研究確定一名同志暫時為本單位的主要行政負責人,擬任單位法定代表人,并報本級事業單位管理機關核準。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內部組織機構設置及產生程序、議事規則:
機構設置:按照《關于縣發展和改革局所屬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方案的批復》(遂機編【2020】33號)規定,本單位核定事業編制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產生程序:由舉辦單位決策機構根據干部人事管理權限任免/聘任。
議事規則:單位工作人員在單位行政領導班子的領導和監督下開展工作。
第五章 服務對象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權利:
了解本單位宗旨和業務開展情況的知情權;監督本單位對外承諾事項的落實情況;對本單位服務質量進行舉報、投訴,提出意見建議等。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義務:
依法依規監督本單位運行,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影響其他服務對象公平享受本單位服務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參與管理的具體途徑、方式和運行機制:
暢通服務對象投訴和意見建議等訴求表達渠道;完善崗位管理,明確服務對象投訴受理和提出意見建議。
第六章 業務運行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業務運行原則和辦法
落實黨支部會議決定的執行監督機制;規范單位人財物等日常管理制度圍繞單位主要任務落實崗位責任分工;實行工作績效考核評價等。
第二十六條 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運行的具體措施
(一)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省、市、縣三級有關管理規定,負責所承儲的地方儲備糧、油的收儲、輪換和管理,對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二)承擔縣政府、縣發展和改革局委托的物資儲備和其他政策性項目等工作;
(三)接受、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儲備糧和儲備物資監督檢查工作。
第七章 資產和財務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國有資產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單位內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實行統一的企業會計制度,依法接受稅務、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等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在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財務管理的任務包括合理編制單位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單位決算報告和財務報告,真實反映單位預算執行情況、財務狀況和運行情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加強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三十條 本單位的人員(包括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和聘用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和使用的原則
(一) 接受的捐贈、資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堅持自愿無償原則,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
(二) 接受捐贈、資助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并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使用:
(三) 接受捐贈及使用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接受舉辦單位、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內部審計、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財政、稅務等審計監督制度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行政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一)本單位章程,自章程核準(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自有或舉辦單位的信息平臺發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單位年度報告,應按照有關時限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公開的信息事項。
第九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運行: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清算工作結束后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本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清晰明確,權利義務有承接單位的事業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簡易注銷登記:轉制為行政機構的;轉制為國有企業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銷事業單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處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章程修改的草案應經行政班子會議審議后,報舉辦單位核準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于2023年12月25日經中共遂溪縣糧食收儲管理中心行政班子會議審核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遂溪縣糧食收儲管理中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遂溪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