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發文件的背景、依據、目標和任務
為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制度改革精神,加強機動車駕駛人考場管理,促進考試工作規范化建設,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39號)及配套考試工作規范,省公安廳制定了《廣東省公安廳關于機動車駕駛人考場管理的規定》。
指導各地公安機關開展考試需求和能力評估,科學規劃、合理布局考場。合理有序引導社會力量投資建設考場,積極推行以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規范有序使用社會考場,促進開展政府購買服務第三方績效評價工作,提升購買社會考場服務資金使用效益和社會考場服務水平。嚴格違規考試責任追究,嚴格考場和考試設備生產銷售企業監管,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法律責任。深入推進我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制度改革,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加強機動車駕駛人考場的管理,促進考試工作規范化建設,提升考試工作服務水平。
二、文件中關鍵詞、專業術語詮釋
(一)考場的有效法人資格證明,是考場業主、承接社會考場服務主體的有效法人資格證明;
(二)財政資金來源文件,是政府部門同意建設政府考場的立項材料和預算資金申請材料;
(三)考場建設或使用的招投標文件、合同是指購買社會考場服務的招標公告、中標通知書、公安機關與承接社會考場服務主體簽訂的有效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等。
三、《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有7章45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考場規劃建設,第三章考場驗收,第四章考場管理使用,第五章考場監督檢查,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
主要包括:一是調整表述。將全文中的“考試場”調整為“考場”,“符合性驗收”調整為“驗收”,“初驗”調整為“按相關規定、規范和標準提交文件資料”。二是第八、第九、第十條款,明確各地市制定未來3-5年全市考場建設使用規劃,報省公安廳同意后向社會發布,并應當按規定核定考試能力,動態化科學評估考試需求。三是考場明確不予驗收的情形和積極推行對政府購買社會考場服務開展第三方績效評價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