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方便公眾快速、準確地查找遂溪縣交通運輸局依法公開的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指南(如有調整,及時更新)。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公開內容。
遂溪縣交通運輸局主動公開遂溪縣交通運輸局制發的非涉密政府信息。包括:
1、機構職能
主要包括:本機關機構設置及主要職能情況;機構領導及分工情況;內設機構設置及職能情況;下(直)屬單位設置及職能情況等。
2、規章文件
主要包括:政策法規;由本縣制定的規章;以本機關名義發布或者本機關作為主辦部門與其他部門聯合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等。
3、規劃計劃
主要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本機關階段性工作計劃、工作重點安排等。
4、業務工作
主要包括:本單位各項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情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等。
5、統計數據
主要包括:財政預算、決算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專項統計報告;年鑒等。
6、其他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公開方式。
1.本機關信息公開主要采取政府網站網上公開形式。本機關網上信息公開網站為(http://tzchery.com/bmxxgk/jtysj/index.html)。
2.本機關還將采用以下輔助方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1)通過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和報紙、廣播、電視等公共媒體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2)本機關在遂溪縣交通運輸局辦所設有宣傳欄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向遂溪縣交通運輸局辦公室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一)受理機構、時間、地點。
受理機構:遂溪縣交通運輸局辦公室
受理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節假日除外)。
聯系地址:遂城鎮湛川路6號交通運輸局辦公室
郵政編碼:524300
聯系電話:0759-7762293, 傳真:0759-7770455
(二)提出申請。
向遂溪縣交通運輸局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申請人,應當填寫《湛江市政府辦公室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1)。《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也可以在湛江市政府門戶網站(www.zhanjiang.gov.cn)下載,復制有效。
1.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真實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2.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書面申請。
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在信封的顯著位置標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以“當面提交”或“郵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請。
(2)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
申請人在湛江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依申請公開”專欄中選擇申請項目,填寫電子版《申請表》后直接提交。
(三)申請處理。
登記初審。受理機構收到申請后,將進行登記和初審(視情需出具回執的將出具回執)。
1.經初審申請的內容不明確的,按照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告知申請人予以補充。
2.經初審申請符合受理各項規定的,將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答復。
(四)答復。
對于能夠當場答復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將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確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湛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延長答復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并告知申請人。
1.屬于公開范圍的,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內容或告知其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作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部分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但符合《條例》第三十二條應當公開條款規定的,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內容,并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4.屬于非本機關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請人;如能確定掌握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名稱和聯系方式。
5.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6. 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7.屬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8.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屬于《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政府信息范圍的,告知申請人。
(五)監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受理機構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根據《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向有關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