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聯合印發了《廣東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現就《意見》作如下解讀。
一、《意見》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范發展的若干意見》(中發〔2018〕39號)、《廣東省推動基礎教育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粵府〔2021〕55號)和《廣東省促進學前教育普惠健康發展行動方案》(粵府辦〔2018〕28號),進一步規范我省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和使用。同時,2015年12月31日我廳會同有關單位印發實施《廣東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粵教基〔2015〕21號),文件有效期為5年,現文件已到期,亟需進行科學修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聯合制定本《意見》。
二、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意見》從四個方面明確提出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則。一是科學規劃。強化學前教育規劃建設,努力構建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保障適齡兒童就近接受公益性和普惠性學前教育。同時統籌考慮托育服務需求,積極探索幼兒園、托育機構一體化規劃建設。二是注重實效。通過舊城區改造、新建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建設幼兒園等方式,規劃建設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解決好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和城鄉結合部幼兒園數量不足的問題。三是同步推進。堅持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的原則,在城鎮新建居住區和舊城區改造工程中按規劃配套建設幼兒園。四是部門協作。各地級以上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教育、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規定和職能分工做好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立項、規劃、用地、建設和竣工驗收備案、移交和使用等工作。
三、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規劃和建設標準是什么?
一是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建設規模應根據服務人口數量,按照千人學位數不低于40座的標準,統籌考慮區域適齡幼兒數量、教育資源狀況、幼兒園服務半徑、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二是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區域內(每戶按不低于3.2人計),預留一所6個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計)規模的幼兒園建設用地,超出1.2萬人的住宅小區應分設2所以上的幼兒園。住宅小區開發總量不達4500人(每戶按不低于3.2人計)的零星開發的商品房項目、保障性住宅項目和舊城區改造項目,根據規劃標準和區域居住人口測算生源數量,應按照住戶千人學位數不低于40座以及幼兒園服務半徑等要求,結合實際另行規劃預留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用地。三是新規劃建設的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要按照《幼兒園建設標準》(建發〔2016〕246號)、《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 39-2016)(2019年版)和綠色建筑標準等標準規范進行建設,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位于高烈度設防地區、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新規劃建設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采用隔震減震等技術要求進行建設。本意見修訂實施前已批準建設的配套幼兒園,可按原標準建設。幼兒園應有獨立的建設用地和出入口,具體設置應達到以下標準(見下表)。四是達不到配建標準要求的住宅小區,須承擔與其居住區人口規模(戶數)相適應的配套幼兒園建設與用地成本,可以聯合多個達不到配建標準要求的住宅小區規劃共建一所配套幼兒園,原則上布局在其中較大區塊內;可以按照當地學位成本(含建設與用地費用)和須配建學位數出資,由屬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學位問題。具體落實措施由各地結合實際制定。五是各地在保障適齡兒童幼兒園學位供給基礎上,可適當增加用地面積建設幼兒園托班,用于招收2至3歲的幼兒。
四、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的要求是什么?
一是各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學前教育發展實際,編制幼兒園建設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后實施。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將幼兒園建設專項規劃的有關內容納入詳細規劃,保證幼兒園的規模、數量與城市發展和人口增長相適應。二是各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根據幼兒園建設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需配套建設幼兒園的地塊,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公告和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列明,并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應履行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以及無償移交給當地政府部門的責任和義務,同時明確幼兒園建設、裝修及移交標準。三是各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審查住宅小區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根據規劃條件和有關標準,審查配套幼兒園的用地、位置、建設規模等,并征求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意見,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審查通過。四是商住用地開發、城市更新項目,應按標準足額預留城鎮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用地。沒有按照規劃要求預留幼兒園用地的居住建設項目原則上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調高容積率的商品住宅項目應按人口增加比例調增配建學位數。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用地應在居住小區紅線范圍外劃定,單獨成宗,單獨供地,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建筑面積不納入擬供應地塊的容積率核算。五是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屬于公共教育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或改變其用途。確需占用已建成幼兒園用地的,應當依法或者依照國家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并就近按不少于原有用地和建筑面積的原則同步重新選址建設,同步移交使用。六是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須舉辦為公辦幼兒園(含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門舉辦,國有企事業單位、街道和村集體、普通高等學校等集體經濟組織舉辦的公辦幼兒園)。屬地人民政府接收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后,應歸口教育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小區配套幼兒園按照就近原則招生,具體招生規則及范圍由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制定。屬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做好機構編制、教師配備等工作。登記管理部門應依法核準登記。收費標準按照當地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執行。七是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由居住區開發建設單位配套建設,并保證配套幼兒園建設與所在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八是分期開發的項目,配建的幼兒園應與住宅開發項目首期同步驗收,幼兒園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辦理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對有幼兒園完整配建規劃但未按要求開工建設或未列入首期建設的,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開工。九是配套建設的幼兒園實行“交鑰匙”工程,由項目建設單位完成全部建設內容。配套建設的幼兒園建筑面積和用地面積要達到國家標準,設計方案要達到國家規范,裝修標準要符合保育教育使用要求,大門、道路、運動場地、園所綠化、辦公及教學設施設備、水、電、網絡等按照幼兒園建設標準配套完善,移交的幼兒園應具備入園條件。十是對于在建幼兒園,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責成建設單位倒排工期,明確竣工驗收、移交接收時點,督促其按標準完成建設任務。對縮建少建的,要通過改擴建、補建等方式予以解決。對違反土地使用要求和規劃,在幼兒園建設用地上進行其他項目建設的,要依法依規予以處置。對違反規劃要求和建設條件、且不按時落實整改要求的建設單位,屬地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要依權限將其記入不良信用記錄,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十一是建設單位應自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完整的工程檔案資料(設計、施工等圖紙和房屋保修書、使用說明書、規劃驗收資料等材料)移交給屬地人民政府。對約定無償移交給當地人民政府的配套幼兒園,在幼兒園各項驗收辦理完成、符合辦理產權登記條件后,由建設單位協助屬地教育主管部門或其他指定政府部門在30日內向屬地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登記手續。十二是對小區開發總量不達4500人(每戶按不低于3.2人計)的零星開發的商品房項目、保障性住宅項目和舊城區改造項目,應納入幼兒園建設專項規劃,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幼兒園用地和建設問題。
五、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的保障機制是什么?
一是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新建居住區和舊城區改造中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建設和管理,加強溝通協調,落實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規劃、建設、移交、辦證、管理、使用、收費等規定,理順管理機制、嚴格管理。二是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幼兒園規劃、建設、使用的督促檢查、考核獎懲和問責機制,確保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使用的各項政策得到落實。要落實監管主體責任,建立工作臺賬,定期開展摸排,及時更新臺賬,逐項逐園銷賬。要適時組織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回頭看”,確保學前教育資源得到鞏固。三是各縣(市、區)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土地出讓、規劃、建設和竣工驗收備案等程序時,應嚴格審查住宅小區配套規劃建設幼兒園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糾正和處理。四是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的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各地級以上市教育、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要跟進指導各縣(市、區)行政部門做好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的各項工作。五是各地級以上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意見》,于2023年6月1日前制定本地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具體實施辦法,對規劃、設計、建設、移交、舉辦以及回收、補建等作出具體規定。本意見未詳細說明的具體內容和細化要求,由各地結合實際細化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