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科技部辦公廳、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體育總局辦公廳聯合印發了《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有關負責人就《管理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1.問:《管理辦法》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雙減”前,一些校外培訓機構缺乏經濟活動風險意識,盲目追求規模擴張,將收取的學生培訓費大量投向銷售與廣告、用于惡性競爭,造成機構資金鏈斷裂,甚至破產倒閉,發生“卷錢跑路”等損害群眾利益問題。《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以下簡稱《“雙減”意見》)印發后,各地加強校外培訓機構監管,積極探索財務管理方法舉措,使培訓機構風險防控能力明顯提升,損害群眾利益問題大量減少。
為總結各地實踐經驗,構建校外培訓財務管理長效機制,統籌兩類性質校外培訓機構(學科類培訓機構為非營利法人,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為營利法人)監管,我們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出臺了《管理辦法》。
2.問:《管理辦法》經歷了怎樣的研制過程?
答: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涉及面廣,教育部及有關部門成立專門工作組,在調研、論證、起草過程中做了大量工作,力爭使《管理辦法》符合實際、邏輯嚴謹、政策清晰、易行管用。一是深入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提煉北京、上海、廣東等地經驗做法,梳理了目前校外培訓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分析原因,找準對策;二是系統研究現行財經法律法規,借鑒養老服務機構、民辦學校等領域財務管理工作經驗,組織開展政策論證;三是廣泛征求意見建議,聽取教育行政部門、有關專家、校外培訓機構和學生家長等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對《管理辦法》中有關財會部門設置、收益分配、財產清償順序、關聯交易等條款內容,不斷進行修改完善。
3.問:校外培訓機構的財務由誰來管,怎么管?
答:科學高效的財務管理體制,是校外培訓機構規范運營的重要基礎,關系到資金是否安全,關系到能否為學生提供較高質量的培訓服務。構建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體制重在圍繞“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由誰來管”進行,著力解決管理體制不健全、責任不明的問題。《管理辦法》從領導體制、會計核算、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配備等方面,對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體制做出規定。在領導體制上,要求校外培訓機構貫徹落實黨建工作要求,建立健全黨組織參與重大財務決策和監督制度,明確其法定代表人對本機構財務工作和財務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在會計機構設置上,考慮到不同校外培訓機構的實際,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提出相應要求,避免“一刀切”。原則上要求培訓機構設置獨立的財會部門;對不具備單獨設置財會部門條件的,應當配備專職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未設置財會部門或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應當按規定委托相關中介機構代理記賬。在會計核算和會計人員配備上,強調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管理規范執行。
4.問:如何確保校外培訓機構資金充實,并堅決避免抽逃資金?
答:校外培訓機構在成立時和成立后注冊資金是否真實、充實,直接關系到機構能否正常運營,影響到學生和家長的切身利益。《管理辦法》主要從履行出資義務和禁止抽逃資金兩個方面做出規定。在履行出資義務方面,要求機構舉辦者根據相關法律和機構章程、設立協議等,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在禁止抽逃資金方面,規定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出資,不得通過拆借資金、無償使用等方式占用、挪用機構資金、資產。
5.問:如何實現對校外培訓機構資金的全流程監管?
答:校外培訓機構的資金活動包括預算管理、收入管理、預收費監管、資金使用等環節。為全面防控資金風險,必須實施全流程監管,確保每個環節都沒有漏洞。在預算管理方面,根據校外培訓機構體量規模等情況,要求設置財會部門或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預算管理制度,合理編制預算或資金使用計劃。在收入管理方面,強調校外培訓機構預先收取的培訓服務費(含以現金形式收取)應全部進入本機構培訓收費專用賬戶,會計核算時應當按規定作為負債管理、嚴禁提前或推遲確認收入。在預收費監管方面,要求校外培訓機構按照規定選擇銀行托管、風險保證金方式對預先收取的培訓服務費實施全額監管。在資金使用方面,強調校外培訓機構要強化成本管理,優化支出結構,融資及培訓服務費收入應主要用于培訓業務;同時,要建立大額資金支付決策制度,明確決策的程序、方式、規則。
6.問:如何防控校外培訓機構債務風險,防止資金鏈斷裂?
答:校外培訓機構只有資產管理規范到位,才能有效防控債務風險,確保培訓業務正常開展。在資產管理方面,《管理辦法》明確校外培訓機構存續期間,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挪用或侵占機構資產,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對外提供擔保或者長期無償出借大額資金、資產設施。在負債管理方面,《管理辦法》要求校外培訓機構申請貸款只能用于其自身發展,機構不得對舉辦者、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出現影響正常運轉的財務風險時,及時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7.問:《管理辦法》對舉辦者取得分紅回報有什么規定?
答:強化收益分配監管至關重要,涉及多方利益,既要為校外培訓機構開拓培訓業務積累資金,也要考慮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投資者回報,還要防范舉辦者違規分配培訓機構凈資產或利潤,以免學生、家長和從業者等群眾利益受到損害。《管理辦法》區分非營利性機構和營利性機構兩種情形,對收益分配分別做出規定。對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凈資產,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使用分配,其舉辦者不得從培訓機構分紅、取得回報或分配剩余財產。對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利潤,要按照《公司法》和校外培訓機構章程有關規定進行分配。
8.問:校外培訓機構不再舉辦時,在財務清算過程中如何保障學生和家長的合法權益?
答:校外培訓機構因分立、合并或終止等原因不再舉辦、履行注銷程序時,必須進行財務清算,全面清理其資產、負債及相關權利、義務。清算工作特別是清償順序,直接關系到學生、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保障,也牽涉到退費糾紛的防范化解。《管理辦法》除明確了清算情形、清算主體外,還對財產清償順序作出專門規定。考慮到學生在校外培訓服務中比較分散、相對弱勢等情況,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企業破產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有關規定,《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學生培訓費優先清償的原則,即在清算財產支付清算費用后,應當首先清償應退學生培訓費和其他費用,再清償從業人員工資、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稅款,以及其他債務。
9.問:如何全面做好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監督工作?
答:財務監督是規范校外培訓機構資金使用、防控資金安全風險、加強財務監管的重要內容。《管理辦法》從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兩個方面,著力構建全面系統的財務監督體系,強化財務活動的閉環管理。一是加強校外培訓機構內部監督,要求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同時,強調要建立利益關聯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廣泛接受社會監督;二是強化對校外培訓機構外部監督,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教育、財政、體育、文化和旅游、科技、民政、市場監管、稅務管理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職權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