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以下簡稱《“雙減”意見》),依法深化校外培訓治理,近日,教育部印發了《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53號)(以下簡稱《辦法》)。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負責人就《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1.問:《辦法》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雙減”工作。“規范校外培訓機構”寫進了黨的百年歷史決議。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良心的行業不能變成逐利的產業,要完善相關法律,依法管理校外培訓機構。《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提出,要加大“教育培訓”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雙減”意見》多處強調要加強校外培訓執法,加大執法檢查力度,依法依規嚴懲重罰校外培訓違法行為,形成警示震懾。“雙減”改革實施兩年以來,校外培訓治理取得了階段性成效,但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隱形變異開展校外培訓等問題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個別機構“卷款跑路”問題仍零星發生,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仍不時受到損害,迫切需要健全校外培訓法律制度,明確執法責任、執法權限、執法依據等,提升校外培訓執法規范化、法治化水平,讓違法者付出代價,讓合規者受到保護,保障“雙減”改革不斷取得實效。同時,社會各界普遍呼吁盡快出臺校外培訓領域行政處罰辦法,加強和規范校外培訓行政處罰工作,通過法治方式深化校外培訓治理。
2.問:《辦法》的研制過程有哪些特點?
答: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涉及多方權益,教育部及有關部門十分重視,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開門立法,著力提高立法質量。一是進行了深入研究。教育部成立專門工作團隊,認真研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關于校外培訓執法有關建議提案,通過案例研究、比較研究和實證研究等方法進行專題研究,為立法工作奠定理論基礎。二是充分總結地方實踐。針對校外培訓行政處罰適用情況、管轄權限、違法情形和罰則、執法程序等內容,組織開展立法調研,調研組先后赴北京、天津、上海、山東、江蘇、江西、浙江等實地調研,“解剖麻雀”式深入分析各地校外培訓行政處罰典型案例,梳理問題、分析原因、研究對策。三是堅持問題導向。根據中央《“雙減”意見》精神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基層反映強烈的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痛點、難點問題,明確違法情形、規定法律責任、規范處罰程序,起草形成了辦法草案。四是凝聚了廣泛共識。將征求意見貫穿于《辦法》研制全過程,做到凝聚共識、集思廣益。征求了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多個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意見,征求了有關專家學者意見。通過教育部官網,面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召開專門座談會,面對面聽取專家、校外培訓機構代表及基層執法人員意見建議。逐一研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建議,力求《辦法》科學完備管用。
3.問:《辦法》立法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答:在指導思想上,《辦法》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教育的重要論述和校外培訓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法管理校外培訓機構,久久為功落實中央“雙減”決策部署。在立法目的上,《辦法》重在使校外培訓在法治軌道上運行,對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立規定則,對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對合法權益給予保護,使校外培訓成為學校教育的有益補充,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和健康成長。在立法原則上,《辦法》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要求實施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在立法模式上,《辦法》立足校外培訓執法實際,采取“實體法+程序法”的立法模式,既確立處罰規則,又規范處罰程序,一攬子解決基層實際問題,提升立法質量和效能。
4.問: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行為,如何處罰?
答: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民辦學校)是民辦教育促進法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第六十四條),一些“黑機構”搞惡性競爭,導致“劣幣驅逐良幣”,擾亂行業生態,損害家長和學生權益。《辦法》第十七條根據行政處罰法授權(第十三條),列明了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認定情形,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同時符合線下培訓有專門的培訓場所或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站或者應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訓從業人員、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分工的,即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5.問: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審批有償開展學科類隱形變異培訓的行為,如何處罰?
答:未經審批擅自有償開展學科類隱形變異培訓,存在培訓環境安全風險、培訓內容危害風險、“超標超綱”違背教育規律風險、從業人員侵害學生風險、“退費難”風險等各種隱患,既容易損害家長權益和學生身心健康,又可能使全社會陷入“教育內卷”無益競爭的泥潭。必須把隱形變異培訓問題整治作為鞏固校外培訓治理成果的重要內容,依法堅決予以打擊。《辦法》第十八條根據行政處罰法授權(第十三條),明確了擅自有償開展學科類隱形變異培訓的情形,列舉了“轉線上”“轉地下”“換馬甲”等三種隱形變異行為及兜底條款,規定了警告直至10萬元以下罰款的法律責任。同時,《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對中小學在職教師擅自有償開展學科類培訓的行為,依法從重處罰。
6.問:對為違法違規培訓活動提供線下場所或線上渠道且拒不改正的行為,如何處罰?
答:違規提供線下場所或線上渠道為違法違規培訓活動提供了基礎環境,一些協助者在執法人員責令改正后仍然拒不改正,必須依法予以處罰,從源頭上予以治理。《辦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違法校外培訓活動的情況存在,仍為其提供場所的;網絡平臺運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用戶通過即時通訊、網絡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違法開展線上校外培訓,仍為其提供服務的,首先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7.問:對校外培訓機構培訓內容存在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如何處罰?
答:學生在參加校外培訓過程中的身心健康問題是人民群眾關心的首要問題。此前,教育部已出臺《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校外培訓材料嚴禁出現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破壞民族團結、宣揚宗教迷信等內容,不得含有暴力、恐怖、賭博、毒品、性侵害、淫穢、教唆犯罪等內容,不得違背教育規律“超標超綱”開展學科類培訓。《辦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培訓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予以從重處罰,規定了責令限期改正,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直至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的處罰。
8.問:對校外培訓機構聘用有性侵前科等違法犯罪人員為學生開展培訓的行為,如何處罰?
答: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的服務對象是中小學生,這不同于一般行業,應當從立德樹人、為人師表、保證學生免受侵害的角度,從嚴把握用人標準,這是最重要的行業底線要求。此前,教育部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已出臺《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納入“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管理的人員,不得聘用為校外培訓從業人員。近期,教育部又全面推行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準入查詢制度,開展從業人員性侵等違法犯罪信息集中查詢,織密校外培訓安全防護網。《辦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的聘任與管理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
9.問:對校外培訓機構拒不執行預收費監管有關規定的行為,如何處罰?
答:“退費難”“卷款跑路”是人民群眾最為痛心疾首的商家無良行為,一些校外培訓機構拒不執行校外培訓收費價格、收費行為、預收費管理等有關規定,違規收取大額預收費導致“卷款跑路”風險。必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站穩人民立場,依法予以防范治理。此前,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已出臺有關政策,明確規定校外培訓機構不得收取超過3個月或60個課時的費用,學科類培訓收取費用不得超過政府指導價限額標準,非學科類培訓一次性收費不得超過5000元。《辦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部門有關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
10.問:對擅自組織面向中小學生的社會性競賽活動的行為,如何處罰?
答:為落實中央《“雙減”意見》精神,規范管理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教育部辦公廳、中央編辦綜合局、民政部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已公開印發了管理辦法,公布了《2022—2025學年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名單》,各地也公布了管轄范圍內的競賽活動白名單,凡未列入白名單的均屬違規舉辦的“黑競賽”。這類“黑競賽”普遍存在收費高昂、管理混亂、質量低下、兜售獎項、牟取暴利等嚴重問題,不僅加重學生負擔、影響校外培訓治理成效、破壞教育生態,而且隱藏詐騙風險、侵害群眾利益,必須依法予以治理。《辦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校外培訓機構擅自組織面向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的社會性競賽活動的,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11.問:校外培訓違法行為按類別具體由哪一級的什么部門來處罰?
答:依據中央《“雙減”意見》精神,根據行政處罰法有關授權(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等),結合校外培訓治理實際,《辦法》第六條至第十二條對校外培訓執法管轄權限進行了明確。一是明確實施機關。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是執法主體,明確“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對實施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或賦權鄉鎮街道實施行政處罰的地區,要求主管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加強業務指導。對委托實施行政處罰作出指導和規范。二是明確管轄部門。規定對線下校外培訓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管轄。對經審批的線上校外培訓機構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機構審批機關管轄;對未經審批進行線上校外培訓活動的行政處罰,由違法主體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管轄。三是明確銜接機制。規定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違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規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等部門予以處罰,明確了“行—行”銜接機制;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明確了“行—刑”銜接機制。同時,根據中央《“雙減”意見》精神,市場監管、民政、工信、網信、公安等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校外培訓監管,嚴肅查處校外培訓違法行為。
12.問:發現校外培訓違法線索如何舉報?
答:人民群眾監督舉報是發現校外培訓違法問題線索的重要渠道,對依法深化校外培訓治理具有重要作用。歡迎人民群眾如實監督舉報,如發現違法培訓問題線索,可通過國務院“互聯網+督查”、教育部官網、“中國教育督導”微信公眾號及各地開通的監督舉報渠道進行投訴舉報;如涉及違法違規收退費等經濟糾紛問題,還可通過全國12315平臺進行投訴舉報,也可向當地消協組織投訴舉報,共同推動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共同維護學生及家長的合法權益。
13.問:《辦法》對規范校外培訓執法過程和行為作了哪些規定?
答: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是校外培訓執法的生命線,直接影響校外培訓執法的公信力。《辦法》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結合校外培訓執法實際,注重與行政處罰法等上位法的銜接,重點對實操層面迫切需要明確的情形和標準作了規定。一是明確立案和結案標準。具體規定了立案應當符合的5項條件,明確了符合結案的4種情形。二是明確調查職權。具體規定了執法人員在調查過程中可行使詢問、查閱、復制、先行登記保存證據等職權,保證執法人員依法實施調查。三是明確聽證告知情形。明確規定對自然人處3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萬元以上的罰款,沒收10萬元以上違法所得等情形,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依法保障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四是明確違法所得認定標準。明確規定“違法所得”是指違法開展校外培訓所收取的全部款項,依法已經予以退還的預收費未消課款項,可以扣除。這樣既可依法嚴懲重罰違法者,起到警示震懾作用;又有利于促使違法者積極主動退還未消課的預收費,解決“退費難”問題。加之此前已配套印發的《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流程圖》和《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文書格式范本》,已建立了一套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標準化體系,著力規范校外培訓執法行為,努力提升校外培訓執法水平。
14.問:如何確保校外培訓行政處罰工作落地見效?
答:執法監督是推進依法行政的關鍵環節,是校外培訓執法取得實效的重要保障。《辦法》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一條建立了執法監督機制,壓緊壓實執法責任,著力提升校外培訓執法效能。一是建立掛牌督辦機制。明確規定對于重大違法案件,上級校外培訓主管部門可以掛牌督辦,提出辦理要求,督促下級部門限期辦理。二是建立公開通報機制。明確規定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將案情和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通報,形成警示震懾,同時接受社會監督。三是建立統計報告機制。明確規定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違法案件統計報告制度,定期將本行政區域內的校外培訓違法形勢分析、案件發生情況、查處情況等逐級上報。四是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具體規定了校外培訓主管部門實施校外培訓行政處罰中需追究責任的4種情形,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行為,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力求通過執法監督機制,督促執法部門依法查處校外培訓違法行為,久久為功推進“雙減”政策落地見效,守護孩子快樂童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