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國務院公布《關于加強數字政府建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中央層面就全面開創數字政府建設新局面作出的重要規劃和部署?!兑庖姟访鞔_提出了2025年目標以及2035年遠景目標,并從構建協同高效的政府數字化履職能力體系、數字政府全方位安全保障體系等7個方面明確了重點工作任務。
數字經濟是繼農業經濟、工業經濟之后的主要經濟形態,近年來,我國數字經濟發展迅猛,到2020年,我國數字經濟規模已達39.2萬億元,占GDP比重為38.6%。在世界范圍內,數字經濟也正在成為重組全球要素資源、重塑全球經濟結構、改變全球競爭格局的關鍵力量。因此,中央高度重視數字政府的頂層設計,密集出臺相關政策規劃,推動數字政府、數字經濟、數字生態的一體化建設。
自“十四五”規劃明確要求“提高數字政府建設水平”以來,各省、市政府相繼出臺數字政府建設的新發展規劃?!白疃嗯芤淮巍薄耙痪W通辦”“一網統管”“一網協同”“接訴即辦”等創新實踐不斷涌現,“數字+政務服務”“政務上云”等新理念也得到全面貫徹落實。數字政府建設在“優政”“惠民”“興業”等方面展現出明顯優勢和顯著成效。
數字政府是賦能數字經濟、建構數字社會、實現數字治理的重要引擎?!兑庖姟分赋?,要以數字化改革助力政府職能轉變,促進政府治理各方面改革創新,推動政府治理法治化與數字化深度融合。需要注意的是,數字時代的法治政府建設,已經與工業時代的法治模式形成巨大反差,數字法治政府既是一個全新概念,更是一項重大挑戰。
一是行政組織體制變革與流程再造的難題。數字政府要求“技術融合、業務融合、數據融合”,為社會公眾和市場主體提供跨層級、跨地域、跨系統、跨部門、跨業務的協同管理和服務。行政機關傳統的地域性、層級性和獨立性特征也將逐步弱化,數字時代的行政管理體制將由科層化走向扁平化。行政機關持續推進的業務重組、流程再造與部門協同,將對傳統的行政組織架構和運行模式產生巨大的沖擊。
二是數字技術加持下行政權力存在擴張的風險。在數字政府領域,技術公司深度參與政府治理,一方面增強了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權力空間,另一方面也帶來政企博弈等復雜問題。因此,如何防范行政權力被算法權力所扭曲和異化,保障公民基本權利不被非法限制和剝奪,已經成為數字時代公眾普遍關注的重大社會問題。
三是數據流動場景下數據權利保護面臨困境。數字經濟時代,數據不單純是信息載體,已經轉化成關鍵生產要素。數據的安全流通與共享已成為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新動能。但由于海量數據是在數據所有者、數據收集者、數據加工者、數據使用者之間不停流轉和變動的,導致數據權益的歸屬主體及權益大小難以清晰界定。我國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相關法律雖然高度關注數據權益的保護,但有關數據權屬和利益分配的數據產權立法仍處在理論研究階段。如果立法上不能對數據權益進行精確配置,就難以避免因產權不明、要素壟斷、流通不暢等造成數字經濟的阻滯和停頓。
四是數字秩序與公眾需求之間存在明顯斷層。由算法和代碼所塑造的“數字秩序”,通過“人機互動”和“數據決策”,能夠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創造便捷生活。但同時也弱化了政府與群眾之間的直接溝通和共情體驗,所以“數字秩序”可能加劇社會秩序建構的機械性、單方性和強制性,從而影響政府與群眾協同度和政府公信力。
可以說,數字政府建設是一項復雜艱巨的系統性工程,但數字政府建設絕非單純的政府利用數字技術的自我革命與自我創新,數字政府建設是攸關國民經濟發展和國際競爭成敗的國家重大發展戰略,更與每一個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前端數字技術的普遍應用,并不能使數字政府和數字治理當然地獲得合法性與正當性,數字政府或智能政府必須在法治政府的既定框架之下發展和運行。在推動數字政府向2035年遠景目標邁進過程中,應當始終秉持法治優先和以人民為中心的價值觀,著力避免數據統治和數據霸權。
一是要處理好改革與法治的關系。數字政府建設是當前國家治理改革的關鍵環節,必須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政府的數字化改革。一旦處理不好改革與法治的關系,改革就可能反噬法治的成果。諸如數字政府所引發的行政組織重塑、行政流程再造等諸多重大改革舉措應當做到于法有據、與法同行。行政組織法、行政行為法以及行政程序法的變革與調整,既要彰顯數字時代的法治特色,更要強化法律對數字權力的監督和制約。
二是要處理好科技和權益保護的關系。數字技術用得好,可以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數字技術用不好,必然導致公共權力的恣意和濫用。因此,通過數據的治理與針對數據的治理,二者相輔相成、同等重要。必須將傳統的公平正義觀念全面融入數字治理模型,確立符合權益保護需要的數據正義觀、算法正義觀和代碼正義觀,重塑公眾在數字治理過程中的主體地位,加強對公眾知情權、參與權、隱私權與信息權等的保護,助力老年人等數字弱勢群體順利跨越數字鴻溝,保障其生活安寧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