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提升經營主體跨區域經營和遷移便利度,持續優化我市營商環境,激發經營主體活力,破除經營主體遷移障礙,建立經營主體有序流動全域協同機制,現將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以服務經營主體自由遷移需求為導向,進一步提升遷移便利度
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企業申請辦理住所等相關變更登記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辦理,不得限制。各地市場監管部門、稅務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依法行政,不得限制經營主體自由遷移。市場監管部門要切實落實將原遷入預審、遷出登記、遷入登記三個環節,整合為遷入登記一個環節,通過依托全省統一的經營主體遷移服務,實現省內、市內跨區域遷移一次申請、聯網通辦。稅務部門要切實落實簡化涉稅費事項跨區域遷移辦理程序,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辦理跨區域遷移,要切實落實遷出手續“即時辦”、遷入手續“自動辦”。
二、強化公平競爭審查,著力破除經營主體跨區域經營和遷移障礙
市場監管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重大部署,按照《市場監管總局等五部門關于印發<關于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國市監反壟規〔2021〕2號)有關規定,強化公平競爭審查,糾正妨礙經營主體跨區域經營和遷移的不合理規定,及時發現和糾正行政部門或行業組織在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情況下,對經營主體跨區域經營和遷移設定或者變相設定障礙,以及以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方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市場準入和退出障礙等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著力破除行政壟斷和市場壁壘,為各類經營主體平等參與市場競爭創造良好環境。
三、加大宣傳,做好指引
進一步便利經營主體跨區域經營和遷移,是為了更好地回應社會關切,服務經營主體需求,進一步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政務服務水平和服務效能。市場監管部門、稅務部門務必高度重視,加強對業務人員培訓,向社會公眾做好宣傳及指引工作,使申請人知悉政策,享受優惠,更有獲得感。
四、進一步改進訴求響應
完善以經營主體滿意度為導向的需求管理機制,充分利用各級行政服務中心“辦不成事”反映專用通道,設置咨詢投訴電話,市場監管部門和稅務部門加強聯合協商,為經營主體解決遷移過程中的疑難問題,持續優化改進,確保經營主體正常有序流動。
附件:1.經營主體跨區域遷移登記注冊操作規程
2.涉稅費事項跨區域遷移操作規程
湛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湛江市稅務局
2024年5月29日
附件1
經營主體跨區域遷移登記注冊操作規程
一、遷移登記所需提交的材料
我市經營主體申請省內、市內遷移,可直接向擬遷入地登記機關提出遷入登記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l.《市場主體遷移申請書》;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涉及其他登記事項變更的一并提交申請材料。
二、市內遷移辦理流程
(一)擬遷入地登記機關收到經營主體遷移申請材料后,可以通過廣東省市場準入信息系統的“【市場主體準入】-【登記業務】-【主體遷入登記】”模塊,點擊“省內遷移通辦”按鈕,彈出經營主體遷入信息頁面,填寫經營主體信息后,點擊“查看檔案”可以查看經營主體在遷出地的電子檔案,若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應予當場受理。受理后業務系統將自動向遷出地登記機關發送遷出確認業務。
(二)經營主體遷出地登記機關收到系統發出的“遷出登記”業務待辦后,原則上應當在0.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遷出的確認意見。
(三)遷出地登記機關同意該經營主體遷出的,擬遷入地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經營主體遷入登記、一次辦結。擬遷入地登記機關核準遷入登記通過后,業務信息系統自動將經營主體登記狀態設定為遷出狀態,遷出地登記機關應當自遷入登記核準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有關經營主體紙質檔案的交寄工作。遷出地登記機關依法不同意該經營主體遷出的,應當在系統中提出不同意遷出的理由和依據,并在0.5個工作日內反饋擬遷入地登記機關,由擬遷入地登記機關依法告知申請人。登記機關可以通過粵政易APP業務群或電話溝通遷移登記信息,確保限時辦結遷移登記業務。
三、省內遷移辦理流程
(一)我市登記機關是遷出地登記機關的,在收到系統發出的“遷出登記”業務待辦后,原則上應當在0.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遷出的確認意見。登記機關依法不同意該經營主體遷出的,應當在系統中提出不同意遷出的理由和依據,并在0.5個工作日內反饋擬遷入地登記機關。
(二)我市登記機關是擬遷入地登記機關的,按照廣東省市場監管局關于我省經營主體省內遷移通辦有關規定的流程和辦結時限辦理。
附件2
涉稅費事項跨區域遷移操作規程
一、跨區域遷出
(一)遷出地稅務機關受理
納稅人可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實體辦稅服務廳向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填報《跨區域遷移涉稅事項報告》(附件),上傳或提交已變更的營業執照。
(二)遷出地稅務機關處理
符合本規程適用范圍和條件的納稅人,遷出地稅務機關即時發放《稅務事項通知書》(同意遷移通知);對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遷出地稅務機關制發《稅務事項通知書》(不同意遷移通知)。《稅務事項通知書》(不同意遷移通知)載明納稅人不能按本規程辦理跨區域遷移的原因和未結事項。
遷出地稅務機關應同時將納稅人承繼的資質權益信息、在遷入地辦理納稅申報等事宜所需的相關歷史信息推送遷入地稅務機關。遷出納稅人遷出前的稅收檔案信息由遷出地稅務機關保存、管理,并與遷入地稅務機關共享。
二、跨區域遷入
(一)遷入地稅務機關處理
遷入地稅務機關根據本市(區)管戶劃分規則,通過稅收信息系統將遷移納稅人分配至區(縣)級稅務機關。區(縣)級稅務機關在收到納稅人信息的當天,完成稅(費)種認定信息補錄、主管科所分配及確認管戶信息,并告知納稅人有關情況。
(二)納稅人至遷入地相關事宜
1.納稅人在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管戶信息后,即可辦理發票領用手續。
2.納稅人應自遷移當期起,在規定的期限內,于遷入地辦理納稅申報。
3.納稅人已發生的出口業務,在遷移前向遷出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結出口退(免)稅事項。納稅人在遷出地已辦理出口退(免)稅的業務,遷移后申請辦理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追繳稅款等事項的,由遷入地稅務機關繼續辦理。
4.納稅人應在遷移當期納稅申報期限屆滿前,登陸遷入地電子稅務局或前往遷入地辦稅服務廳辦理存款賬戶賬號報告,根據需要完成稅銀三方(委托)劃繳協議簽訂。
5.納稅人在遷出地已入庫的稅款,遷移后申請退稅的,由遷出地稅務機關辦理退稅退庫。納稅人更正申報涉及在遷出地已入庫稅款退稅的,由遷出地稅務機關辦理退稅退庫。
6.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期內遷移的,需要在遷出地辦結當期預繳申報業務;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內遷移的,需在遷出地辦結上一年度匯算清繳。納稅人在遷入地辦理遷移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產生的退(補)稅,由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入庫、退庫。
7.遷入地稅務機關發現或納稅人自查發現的遷入前屬期的應繳未繳稅款、滯納金或罰款,由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征收繳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