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司法廳
粵司函〔2019〕1218號
廣東省司法廳關于開展公證參與
行政執法事務的指導意見
省直有關部門,各市、縣(區)司法局:
公證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公證機構依照法定程序對法律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有利于有效預防糾紛,依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近年來,我省一些地方和部門在積極引入公證參與行政執法事務方面作了有益探索,取得了良好效果。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9〕4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充分發揮公證制度在推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的職能作用,防范行政執法爭議,促進公共法律服務多元化專業化,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現就公證參與行政執法事務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適用情形
行政執法主體實施行政執法屬于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公證機構申請公證法律服務:
(一)查封扣押財產、強制拆除等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
(二)留置送達、公告送達等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活動。
(三)實施國有土地或者房屋征收的執法全過程或者部分過程。其中,國有土地、房屋征收前,可以申請對國有土地、房屋的現狀,國有土地、房屋的測繪行為,物品清點行為等辦理證據保全公證。
(四)其他現場檢查、調查取證、證據保全、舉行聽證、強制執行等行政執法活動,行政執法主體認為存在執法風險的。
二、工作流程
(一)公證機構。行政執法主體需公證機構參與行政執法活動提供公證法律服務的,可以根據《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等規定,向本單位所在地或者行政執法行為、相關事實發生地的地級以上市范圍內的公證機構申請公證法律服務。
(二)服務形式。經協調一致,行政執法主體與公證機構可以采取簽署公證參與行政執法事務協議的形式進行合作。行政執法行為由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公證機構派兩名以上公證人員前往現場。公證機構僅對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執法的行為和過程予以證明,不得參與實施行政行為,更不能替代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工作。
(三)結果運用。公證活動結束后,公證機構除依法出具公證文書外,還應附上現場音像記錄,一并交行政執法主體留存備查。
(四)公證費用。公證服務的收費標準,由行政執法主體、公證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協商。
三、加強指導
公證機構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公證,應當嚴格執行《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嚴守公證職業道德規范,不得泄露參與行政執法過程中知悉的當事人信息、案卷信息等。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照《公證法》,加強對公證參與行政執法事務活動的監督、協調和指導,推動工作有序開展。各地應當加強匯報溝通,積極爭取本級黨委、政府以及有關部門的重視和支持,為推動公證參與行政執法事務工作創造有利條件。
廣東省司法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