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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 廣東省公安廳 廣東省國家安全廳 廣東省司法廳印發《關于開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作者:廣東省司法廳 | 來源:廣東省司法廳 | 時間:2019-01-04 點擊數:- 分享到: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

廣東省公安廳 廣東省國家安全廳 廣東省

司法廳印發《關于開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師

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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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司規〔201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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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國家安全局、司法局,各縣(市、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國家安全局、司法局:

現將《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 廣東省公安廳 廣東省國家安全廳 廣東省司法廳關于開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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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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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公安廳 廣東省國家安全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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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司法廳

2018年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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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

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國家安全廳廣東省司法廳關于開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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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充分發揮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在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中的職能作用,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訴訟權利,加強人權司法保障,促進司法公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關于開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的意見》,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第一條 本實施意見所稱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是指法律援助機構通過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派駐值班律師或安排值班律師等形式,為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的活動。

第二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人民法院、看守所分別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并根據工作需要派駐或者安排值班律師。

駐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名稱統一為“XXX法律援助處駐人民法院工作站”駐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名稱統一為“XXX法律援助處駐看守所工作站”

第三條 法律援助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人民檢察院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駐人民檢察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名稱統一為“XXX法律援助處駐人民檢察院工作站”

第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為值班律師開展工作提供工作場所,配備桌椅、電話、電腦等必要的辦公設施,保障值班律師依法履行職責。有條件的單位,應當提供值班律師工作室,同時為值班律師提供停車、就餐等便利。

第五條 法律援助機構綜合社會律師、法律援助機構律師、公職律師事務所律師的政治素質、職業道德水準、業務能力、執業年限等確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師人選,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名冊。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組建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庫。

對于律師資源短缺的地區,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律師資源和刑事法律援助需求等,統籌調配律師資源,探索建立政府購買值班律師服務機制,保障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正常有序開展。

第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會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合理確定值班律師的工作時間和工作方式。

律師值班可以相對固定專人或者輪流值班,在律師資源短缺地區可以探索采用現場值班和電話、網絡、視頻值班相結合的方式。

第七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將派駐的值班律師名冊、安排的值班律師名單或人員信息送交或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看守所。

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懸掛統一標牌,設立指引標識。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公示法律幫助和法律援助條件、值班律師工作職責及當日值班律師基本信息、申請法律援助程序等,放置法律援助機構提供的法律援助格式文書、法律援助宣傳資料。

第八條 法律援助值班律師應當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解答法律咨詢;

(二)引導和幫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申請法律援助,轉交申請材料;

(三)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中,為自愿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法律幫助,對檢察機關定罪量刑建議提出意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應當有值班律師在場;

(四)對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代理申訴、控告;

(五)承辦法律援助機構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九條 值班律師在解答法律咨詢時,可以提供下列法律幫助:

(一)了解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對涉嫌或者被指控犯罪的事實和罪名是否有異議;

(二)解釋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涉嫌或被指控的罪名及其法定量刑幅度;

(三)告知從輕、減輕、免予刑事處罰的相關規定;

(四)告知刑事訴訟程序的相關規定;

(五)告知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申請法律幫助、法律援助的權利,并告知法律幫助和法律援助的相關規定;

(六)告知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關訴訟權利和義務的其他規定;

(七)法律法規和有關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法律幫助。

第十條 值班律師在解答咨詢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親屬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需要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提供下列法律幫助:

(一)解釋法律援助條件、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和有關規定;

(二)告知申請法律援助的相關流程;

(三)協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申請法律援

助;

(四)告知法律援助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有關規定;

(五)受法律援助機構委托代為收取、轉交法律援助申請材

料。

第十一條 值班律師辦理認罪認罰從寬案件的,對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除依據本實施意見第九條和第八條第(三)項的規定提供法律幫助外,還可以提供下列法律幫助:

(一)會見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

(二)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

(三)告知量刑規范化相關規定及可能獲得的從寬幅度;

(四)告知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確保認罪認罰的自愿性;

(五)參與量刑協商和證據開示;

)向辦案機關提出意見。

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拒絕法律幫助,又拒絕委托辯護人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通知,指派值班律師到場見證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第十二條 值班律師在提供法律幫助過程中,根據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請求,對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代理申訴、控告,可以提供下列法律幫助:

(一)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訊問筆錄、提訊登記、采取強制措施或者偵查措施的法律文書等證據材料;

(二)協助申請調取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但未提交的訊問錄音錄像、體檢記錄等證據材料;

(三)協助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協助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第十三條 值班律師承辦法律援助機構交辦的其他任務的,應當根據法律援助機構指派通知書上確定的法律幫助的方式和內容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

第十四條 法律援助值班律師不提供出庭辯護服務。

值班律師在提供法律幫助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要求值班律師為其出庭辯護的,值班律師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值班律師不提供出庭服務,并告知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及相關程序。

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法律援助機構決定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可以指派其他律師為其出庭辯護,也可以指派曾為其提供過法律幫助的值班律師為其出庭辯護。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申請法律援助以及獲得值班律師法律幫助;屬于應當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應當告知其將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刑事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在送達起訴書副本后五日內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派駐的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在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或者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委托的律師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辯護前,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親屬可以提出法律幫助請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派駐的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安排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決定通知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出具《法律幫助通知書》

《法律幫助通知書》應當載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涉嫌或被指控的罪名、被采取的強制措施、被羈押地點等基本信息。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法律幫助通知書》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指派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

第十八條 法律援助工作站有派駐值班律師在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直接將《法律幫助通知書》交給值班律師,值班律師持該《法律幫助通知書》和律師執業證(律師工作證)即時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值班律師完成工作后,應當將《法律幫助通知書》和提供法律幫助相關材料轉交給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幫助通知書》后,應當按照相關規補辦指派手續。

第十九條 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在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現場法律幫助服務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 (律師工作證)實行掛牌上崗。

上崗牌由法律援助機構統一制作。

第二十條 法律援助機構安排的值班律師持律師執業證(律師工作證)辦案機關出具的《法律幫助通知書》法律幫助公函依照本實施意見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依法為值班律師安排會見。

法律援助機構派駐看守所的值班律師持律師執業證(律師工作證)《法律幫助通知書》辦理會見手續的,看守所核對法律援助機構提供的駐所值班律師名冊無誤后,應當依法為值班律師安排會見。

在押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向看守所申請值班律師法律幫助的看守所應當在24小時內安排法律援助機構派駐看守所的值班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在看守所派駐值班律師的,看守所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安排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值班律師持律師執業證 (律師工作證)法律幫助公函、看守所的相關函件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依法為值班律師安排會見。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值班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經偵查機關許可后,看守所應當依法為值班律師安排會見。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安排值班律師在庭審前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的,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將《法律幫助通知書》送交法律援助機構。值班律師持律師執業證(律師工作證)《法律幫助通知書》和法律幫助公函辦理會見手續的,人民法院核對法律援助機構提供的駐法院值班律師名冊無誤后,應當為值班律師安排會見。

第二十二條 同一值班律師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后,原則上不得為同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

第二十三條 值班律師在接待當事人時,應當現場記錄當事人咨詢的法律問題和值班律師解答的內容,對初步認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引導其申請法律援助。

第二十四條 值班律師在提供法律幫助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向值班律師表示申請法律援助的,值班律師應當協助其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法律援助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申報表》。

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未在押的,值班律師應當指引其自行向有受理權的法律援助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為被羈押人員的,值班律師應當告知其由辦案機關、羈押單位在收到其申請二十四小時內將申請材料轉交有受理權的法律援助機構。

第二十五條 值班律師在提供法律幫助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向值班律師表示自愿認罪認罰的,值班律師應當立即通知看守所相關人員,由看守所出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通知書》并通知辦案機關。

第二十六條 值班律師持律師執業證(律師工作證)辦案機關出具的《法律幫助通知書》或者法律幫助公函依照本實施意見要求閱卷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即時安排閱卷,提供閱卷條件;無法即時安排的,應當向值班律師說明理由并安排在三日內閱卷。

第二十七條 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后,應當在法律援助機構規定的時限內將提供法律幫助的相關工作記錄等材料交法律援助機構保存。

在值班律師完成工作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看守所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情況和相關材料。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統計匯總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涉嫌或被指控罪名、簡要案情、咨詢意見等信息。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及時向值班律師支付補貼。

第二十八條 法律援助機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看守所應當充分利用傳真、電子郵件、微信等信息技術,建立多渠道、多途徑的法律文書送達方式,加快法律文書的流轉。

第二十九條 社會律師、法律援助機構律師、公職律師事務所律師應當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安排提供值班律師服務。

第三十條 值班律師應當遵守相關法律規定、職業道德、執業紀律,不得誤導當事人訴訟行為,嚴禁收受財物,嚴禁利用值班便利招攬案源、介紹律師有償服務及其它違反值班律師工作紀律的行為。

值班律師應當依法保守工作中知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值班律師對法律幫助中知悉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和其他人不愿意泄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值班律師違反前款規定的,依照律師法及法律援助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律師協會、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加強對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開展對值班律師職責、服務內容、執業紀律、刑事訴訟法律知識方面的業務培訓。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采取定期征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看守所意見,回訪當事人等措施,了解值班律師履責情況,建立獎懲淘汰機制,對值班律師實行動態化管理。

第三十二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向律師協會通報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履責情況。律師協會應當將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履責情況納入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及律師誠信服務記錄。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服務的日常監督管理,不斷提升值班律師服務質量水平;對值班律師在提供法律幫助中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行為依法依規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溝通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情況。

第三十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適用本實施意見中有關公安機關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意見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國家安全廳、廣東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意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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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法律幫助格式文書


附:法律幫助格式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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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幫助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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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XXX法律援助局/處:

XXX(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姓名) ,男/女,身份證(護照)號碼:,因涉嫌/被指控XXX罪,于XXX年XX月XX日被逮捕(采取的強制措施),現羈押于XXX看守所。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XXX沒有委托辯護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關于開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師

工作的意見》(司發通〔2017〕84號)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辦法》(司發通〔2017〕106號)的規定,現依法通知你單位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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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蓋章)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備注:此通知書用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辦案部門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法律幫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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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號:

XXX法律援助局/處:

XXX(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姓名) ,男/女,身份證(護照)號碼: ,因涉嫌/被指控XXX罪,于XXX年XX月XX日被逮捕(采取的強制措施),現羈押于XXX看守所。XXX沒有委托辯護人,于XXX年XX月XX日向我所提出值班律師法律幫助申請,請你單位指派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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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法律幫助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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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看守所(單位蓋章)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備注:此函用于看守所依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法律幫助申請,依法函告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法律幫助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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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刑通〔 〕

(辦案機關) :

本局/處于XXX年XX月XX日收到你單位通知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

(案由)一案提供法律幫助的函(函號或者案號

),現指派律師事務所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

律師聯系方式:

地址:

電話: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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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機構全稱)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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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聯系電話:

址:郵政編碼:

(備注:此函用于法律援助機構回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已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法律幫助公函

?

法援刑通〔 〕

(辦案機關) :

本局/處于XXX年XX月XX日收到你單位通知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

(案由)一案提供法律幫助的函(函號或者案號

),現指派律師事務所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

律師聯系方式:

地址:

電話: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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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機構全稱)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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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聯系電話:

址: 郵政編碼:

(備注:此函于法律援助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時聯系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辦案機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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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幫助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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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刑通〔 〕

(羈押場所) :

本局/處對(受援人)涉嫌

一案(辦案機關函號或者案號為: ),已指派(承辦機構) 律師為(受援人)提供法律幫助。請協助辦理相關會見手續。

律師聯系方式:

電話:

地址: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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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案號或者函號) 《法律幫助通知書》/《法律幫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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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機構全稱)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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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聯系電話:

址: 郵政編碼:

(備注:此函在法律援助值班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使用,申請類和通知類法律幫助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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