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
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
粵府函〔2020〕136號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和中共廣東省委《關于深化鄉鎮街道體制改革完善基層治理體系的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等規定,省人民政府決定將部分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調整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以其自身名義行使,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現公告如下: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除專業性和技術性強、鎮街無法承接,或者工作量較小、由縣級集中行使成本更低的事項外,按照實際需要、宜放則放的原則,可以按以下規定調整由鎮街實施:
(一)重點調整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生態保護、市場監管、衛生健康、鎮區和鄉村治理、農業技術推廣使用等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二)對縣域副中心、經濟發達鎮,以及經濟特別發達、城鎮化程度特別高的鎮街,可以全面賦予縣級行政處罰權。公安等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有明確規定實行非屬地管理部門涉及的領域除外。
(三)行政處罰權調整實施后,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由鎮街一并實施。
二、根據本公告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鎮街名單以及相應的職權調整事項目錄,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統一確定,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事項目錄要根據省政務服務事項目錄管理系統記載的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類權力事項制定。
三、鎮街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起始時間,由各縣級人民政府決定,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
四、相關縣級行政處罰權調整由鎮街行使后,跨行政區域的案件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認為有較大影響的案件,仍由縣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鎮街與縣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對行政處罰案件管轄權存在爭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協調決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要主動協調配合,加強對鎮街綜合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支持推進改革工作。
五、各鎮街應當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鎮街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持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執法,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責。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鎮街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七、東莞、中山市參照本公告,推進鎮街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八、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