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7日,一位大約60歲行路不便的老人在家屬的撐扶下蹣跚走進港門司法所尋求幫助。工作人員上前接待并詢問對方得知,該老人李某行路不便源于一次交通事故,而造成該起交通事故的罪魁禍首是公路邊一條脫落的光纜。
一、案情追溯
2019年12月30日凌晨4時,李某騎電動車經過港門鎮某村路段時,被脫落的光纜刮倒致傷,受傷后當天被其家屬送往醫院治療,李某被診斷為左小腿的左側脛骨骨折、左膝外側半月板三度損傷、左膝前交叉韌帶、脛腓側副韌帶部分撕裂,住院醫治23天,共發生治療費用人民幣55185.42元。
李某的兒子認為母親的受傷是因為某光纜公司的光纜脫落造成的,雙方就賠償費用問題上發生分歧,多次協商未果后,遂出現開頭的一幕。
二、調解過程
港門鎮人民調解委會受理調解申請后,調解員迅速介入調查,在掌握事實的基礎上,征求李某一方和某光纜公司同意后,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同時邀請駐村法律顧問鐘永華律師、黃智律師共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告知雙方調解原則、調解紀律、調解程序、雙方權利義務、回避事項后開始調解。
在調解中,受害方提出要求賠償人民幣12萬元,而某光纜公司代表只愿意賠償人民幣1.5萬元,雙方提出的賠償金額差距比較大,一直僵持互不退讓。調解員在充分聽取了雙方的矛盾糾紛后,準確把握雙方矛盾焦點,決定采取“三步走”:一是背靠背疏導。駐村法律顧問黃智律師和傷者方單獨交談,及時對李某及其兒子進行心理疏導,緩解其過激的情緒,引導受傷方依法維權,理智索取賠償款。調解員和某電纜公司代表談話,雖然光纜的下垂不是光纜公司有意為之的,但也是因該公司的光纜脫落造成這個事故,從法理上來說必須承擔法律賠償責任。二是向雙方宣講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三是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及實踐和雙方分析。一方面耐心和受傷的家屬方分析,索賠的金額確實過高與某光纜公司分歧過大,導致無法達成協議,走司法程序的話,會耗時耗費,對于李某腳傷的后續治療非常不利,希望受傷方充分考慮,慎重決定,建議在治療費用的基礎上,合理索要賠償金數額。另一方面以理服人,光纜脫落在公共道路上,光纜公司疏于管理,未及時檢查修復,給公共道路安全帶來隱患,才導致李某駕駛電動車摔倒受傷,理應負上法律責任,建議某電纜公司充分考慮李某一方的家庭情況,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提高賠償金額,從法律上勇于承擔責任、從情理上多考慮受傷方家庭負擔,以便盡快達成和解。
經過再三商量,雙方都同意各退一步,某光纜公司代表愿意賠償人民幣3萬元,受害一方還是不同意,堅持要得到6萬元的賠償,調解員及駐村法律顧問看到雙方的誠意后,趁熱打鐵,堅持不懈做雙方的思想工作。最終,雙方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對賠償金額達成一致意見。
三、調解結果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如下協議:某光纜公司一次性賠付傷者李某包括不限于住院治療費用、誤工費用、護理費、營養費、傷殘賠償、后續治療費等費用共計人民幣叁萬玖仟捌佰元整(¥39800.00)。在某光纜公司支付完畢上述款項后,傷者李某一方不得再就本次事故向某光纜公司主張任何權利。
四、案件點評
在該起電纜脫落致人損害糾紛中,充分發揮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優勢,在確保當事人自愿平等、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尊重當事人權利三項原則的基礎上,在駐村律師等多方力量的聯合下,在站在維護雙方合法利益的角度上,通過調解員苦口婆心、擺事實講道理的勸解下,最終雙方達成和解,有效化解矛盾糾紛。
調解現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下列情形,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一)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筑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
(二)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
(三)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
前款第(一)項情形,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