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入職還未簽訂勞動合同
工作僅數小時就受傷
公司方不承認其為單位員工
那么損失該由誰來承擔?
近日,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最終經過調解,公司方賠償男子17.8萬元。
案情回顧
彭某原是一家包裝廠的工人,因廠里的報酬不高,他決定另謀出路。
2020年10月1日,彭某到某塑料公司面試造粒、送絲工作,公司要求他第二天就開始上班。
10月2日,因原包裝廠臨時找不到替代的工人,不同意彭某辭職,彭某遂找親戚在塑料公司幫他代班一天。
10月3日,彭某順利辭職后到塑料公司工作,但雙方并未簽訂勞動合同。沒想到的是,彭某在工作了數小時后不慎受傷,公司管理人員趕緊將其送往醫院治療,并墊付醫藥費4.3萬元。
后雙方對賠償及勞動關系產生爭議,彭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確認彭某與塑料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塑料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判決
庭審中某塑料公司稱,代班的親戚才是公司招聘的員工,彭某只是幫親戚找工作而已,10月3日上班也是幫親戚代班的。據此,某塑料公司否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成為本案的爭議焦點
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塑料造粒工作需要造粒工人具備一定的技術,該工作也有著一定的危險性,塑料公司在招聘造粒工人時理應保持謹慎,其主張彭某未為其工作,但卻對其認可招聘的員工(即彭某的親戚)的具體信息不知情,又對彭某在2020年10月3日自行開機造粒未盡監督、管理職責,有悖常理。彭某接受塑料公司管理,其在造粒工作中產生的勞動成果由公司享有,可以證實原告與被告之間具備勞動關系成立要件。
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塑料公司的訴訟請求,確認彭某與塑料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考慮到后續賠償問題尚未得到解決,為實現案結事了,該案判決后,法官引導雙方進行調解,塑料公司同意賠償彭某17.8萬元。
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塑料公司已賠付。
法官說法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有利于企業規避法律風險,也有利于保障職工的權益。用人單位若未給員工投保工傷保險,則員工在工傷事故中產生的醫療費用、護理費、誤工費、死亡/傷殘賠償金、喪葬費等項目均需由用人單位承擔,因此,為避免發生爭議,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用人單位應及時為員工投保工傷保險。
來源:智慧普法平臺(中國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