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下遺囑
是不是一定會按照遺囑分配遺產?
在廣州市花都區
一名男子去世后
其父親與男子妻兒
卻因為遺產繼承問題鬧上法院
但這一次
法官卻沒有按遺囑分配遺產
這是為什么?
案情回顧
被繼承人丘某因病于2019年11月去世,他與妻子阿霞于2016年生育一子小霖。丘某生前立有《財產處置遺囑》一份,將他名下廣州市花都區某房全部的產權份額以及梅州市豐順區某房二分之一的產權份額均指定由他的父親繼承。
丘某去世后,阿霞母子與丘某父母就《財產處置遺囑》所涉財產、債務的繼承分割產生爭議,結果鬧上法院。
花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花都某房由丘某父親繼承,繼承后,丘某父親享有該房全部的產權份額;該房尚欠貸款本息由丘某父親承擔,并由丘某父親向阿霞補償屬于阿霞的個人財產部分;
至于梅州市豐順區某房,二分之一的產權份額為丘某的遺產,由其兒子小霖繼承,繼承后,小霖享有該房二分之一的產權份額,該房尚欠貸款本息的二分之一份額為丘某遺留的債務,由小霖母親阿霞承擔。
法院審理
法官為何沒按遺囑分配遺產?為什么法院會這樣判決?該如何界定花都某房、豐順某房中屬于丘某的遺產范圍?
法院指出,關于花都某房,該房由丘某婚前購買,丘某在《財產處置遺囑》將花都某房全部的產權份額指定由其父繼承,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按照遺囑繼承辦理。
但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據此,花都某房雖然是丘某婚前購買,但丘某夫妻婚后共同償還了該房部分貸款,無論哪方還貸,其所還款項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與其相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亦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阿霞占有一半份額。
即該房中屬于阿霞的個人財產部分應為“50%婚后共同還貸本息部分+50%按婚后還貸比例的房屋增值部分”,其余部分屬于丘某的遺產。
關于豐順某房,該房由丘某與阿霞婚后共同購買,屬于兩人的夫妻共同財產,由丘某與阿霞各占有二分之一份額,即該房的二分之一份額屬于丘某的遺產。
該如何繼承處理
丘某的遺產及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本案中,雖然被繼承人自書遺囑系真實意思表示,本應予以尊重,但丘某在訂立遺囑時明知其兒子年紀尚幼,屬于繼承法律上規定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卻未保留兒子必要的遺產份額。
如果就此剝奪其兒子的繼承權,必造成其生存危機,與繼承法律上的“必留份”制度相悖,故不能完全按照其所立遺囑分配遺產。
而且,丘某將其主要遺產指定由父親繼承,而丘某父母除丘某外,另有其他子女可以履行贍養義務,丘某母親每月也有養老保險金,兩人有足夠生活來源,故分出一部分遺產給小霖既保障了小霖的合法權益,也不損害丘某父母的養老利益。
因此,依照前述法律規定,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法院判決花都某房由丘某父親繼承,相應的該房尚欠貸款由丘某父親承擔,并由丘某父親補償阿霞該房中屬于阿霞的個人財產部分。
同時,為充分保障丘某的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法院酌定由小霖繼承豐順某房中屬于丘某的遺產部分,即小霖繼承占有該房的二分之一份額。該房尚欠貸款債務中二分之一屬于阿霞的個人債務,由其自行承擔,另外二分之一屬于丘某遺留的債務,因該房中屬丘某的遺產由小霖繼承,阿霞為小霖的母親,是其監護人,故該房屬于小霖的債務由阿霞承擔。
法律分析
經辦法官指出,“必留份”制度是民法典繼承編的一項重要制度,屬于對被繼承人自有處分遺產的限制規定,其本質是為了保障對財產有急迫需要的法定繼承人的利益,而排除被繼承人相關遺囑的適用,強制將被繼承人遺產中的一部分無負擔地劃歸法定繼承人繼承的權利保障制度。
根據“必留份”制度,遺囑人不得以遺囑形式剝奪特定法定繼承人繼承其遺產份額的權利。如果遺囑人在設立遺囑時,沒有給特定的法定繼承人保留一定遺產,那么相應部分的處分無效。
公民處分個人財產的自由并非是無限的,故在設立遺囑時,一定要注意法律的相關規定。須符合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同時也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來源:智慧普法平臺(中國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