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是指將走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販毒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金融機構以各種手段掩飾、隱瞞資金的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洗錢罪則是指行為人違反刑法相關規定,實施相關洗錢行為從而構成的犯罪。反洗錢工作關系國家利益,做好反洗錢工作是維護經濟社會安全穩定的重要保障。
河北檢察機關將反洗錢工作作為專項重點工作來抓,采取多種措施加強懲治洗錢犯罪工作。近日,河北省人民檢察院發布懲治洗錢犯罪典型案例,揭示各類上游犯罪的洗錢手段,彰顯依法從嚴懲治洗錢違法犯罪的鮮明態度。
無業丈夫集資詐騙 轉移錢款妻子涉罪
2019年8月至9月,張某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通過網絡群聊以及口口相傳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其虛構的虛擬貨幣項目,向35名集資參與人非法集資3139052元。截至案發,造成當事人損失1393899元
賀某是張某的妻子,2019年9月,其明知丈夫在無固定職業、無穩定合法收入來源的情況下實施集資返利,仍提供自己的多個賬戶用于接收張某轉來的集資款合計305620元,并將上述集資款用于購買理財產品。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賀某在明知張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刑事拘留的情況下,將上述錢款轉移,全部用于個人消費。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張某集資詐騙一案中,同步審查是否涉嫌洗錢犯罪。經審查,發現賀某行為涉嫌洗錢犯罪。經與公安機關共同研判后,2021年6月,賀某被以涉嫌洗錢罪立案偵查,于同年8月25日移送起訴。
賀某到案后,辯稱對張某集資詐騙犯罪不知情,不具有洗錢犯罪主觀故意。檢察機關介入偵查后,引導公安機關進一步收集證據,包括張某夫婦家庭收入方面的證據、扣押手機中的聊天記錄及集資參與人證言等。基于此,賀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檢察機關于2021年8月30日以洗錢罪對賀某提起公訴。唐山市古冶區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21日作出判決,認定賀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3萬元。
該案主辦檢察官表示,非法集資犯罪人員的近親屬、密切關系人等是洗錢犯罪的高發人群,雖未參與實施上游犯罪,但是提供資金賬戶接收、轉移犯罪所得,以投資、理財等方式掩飾、隱瞞贓款來源和性質,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應當以洗錢罪追究刑事責任。
據介紹,洗錢罪中的洗錢行為,包括掩飾、隱瞞七類上游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全部或部分行為。雖未實現“洗白”的結果,但實施了轉移、混同資金等洗錢過程中的部分具體行為的,也屬于刑法規定的洗錢行為。對于接收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后的使用、消費行為,大額、保值、奢侈品類的財物形態轉換,可以認定為洗錢行為。未改變財物形態、存放場所的單純保管行為,一般不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洗錢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處理。
合作伙伴吸收存款 提供賬戶獲刑罰金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河北省邢臺市某商貿有限公司老板馮某利用其網上商店,以高回報為誘餌吸引其部分員工和其他人在其網上商店刷單(虛假消費),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經查明,劉某在明知馮某的資金為刷單款的情況下,仍為其提供3個相關賬號。馮某把吸收的刷單款通過自己的賬戶向劉某提供的3個賬號轉賬3547464.16元,隨后又把其中3348907.4元資金提現到劉某的銀行賬戶。劉某將其中3249500元通過手機銀行轉至馮某銀行賬戶,掩飾、隱瞞馮某刷單款的性質和來源。
邢臺市任澤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被告人馮某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中,發現馮某吸收的300余萬元資金轉入劉某賬號。經過審查,認為劉某與馮某曾經系生意上的合作伙伴,關系密切,劉某明知馮某轉入的資金系刷單款,仍為其提供資金賬戶并轉移資金,掩飾、隱瞞其刷單款的性質和來源,涉嫌洗錢犯罪。
劉某實施提供賬戶協助轉款的行為,究竟應當認定為上游犯罪共犯還是洗錢犯罪成為該案難點。檢察機關主動向人民銀行調取所涉賬戶資金來源、去向證據,經過審查并多次提審犯罪嫌疑人,查明劉某未參與上游犯罪,故不能認定其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共犯。
2021年9月11日,檢察機關以洗錢罪對劉某提起公訴。任澤區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20日作出判決,認定劉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該案主辦檢察官介紹,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自洗錢”行為構成洗錢罪的規定,上游犯罪分子實施犯罪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來源和性質的,不再作為后續處理贓款的行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單獨構成洗錢罪,加大了對從洗錢犯罪中獲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處罰力度。
檢察官提醒,對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的行為,要注意區分上游犯罪共犯與幫助洗錢的界限。對于上游犯罪組織成員或者參與犯罪預謀后按照分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應當以上游犯罪共犯論處。對于事前對上游犯罪無通謀,以提供資金賬戶、協助轉賬、匯款等方式,協助上游犯罪掩蓋隱瞞犯罪所得來源性質的行為,依法以洗錢罪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檢察機關根據劉某與上游犯罪的密切程度、參與程度準確予以區分,成功指控劉某構成洗錢犯罪。
上游犯罪尚未判決 洗錢行為仍應懲處
劉某龍(緬甸人)在陶某杰(公安網上追逃人員)的帶領下在中緬界地帶從事毒品走私、販賣活動。2020年6月,楊某、吳某甲、吳某乙通過網上聯系從劉某龍手中購買毒品,在收取裝有冰毒的包裹時,被公安機關發現抓獲。劉某龍、陶某杰潛逃緬甸境內。
莫某明知劉某龍從事毒品販賣活動,仍將自己的A銀行卡賬號發給劉某龍,供其收取毒資。2020年7月,莫某將收到的3筆毒資共6000元先轉至其妻子網絡賬戶,隨后再轉賬至自己的賬戶,再提現到自己的B銀行卡上,最后轉至自己名下的C銀行卡,而C銀行卡早在2017年就已交給劉某龍控制使用。莫某因此獲利300元。
在辦理楊某、吳某甲、吳某乙走私、販賣毒品犯罪案件過程中,河北省保定市望都縣人民檢察院同步審查是否涉嫌洗錢犯罪。經審查,發現毒資的支付方式和最終去向不明,收款方身份不清,遂作出補充偵查決定。在檢察機關引導下,偵查機關根據銀行收款人賬戶信息鎖定收款人為莫某,莫某涉嫌洗錢犯罪。
2021年2月6日,莫某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望都縣檢察院以洗錢罪對莫某提起公訴。望都縣法院于同年6月29日作出判決,認定莫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該案主辦檢察官表示,檢察機關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時,應當深挖毒資毒贓,同步審查是否涉嫌洗錢犯罪。販毒案件中毒資、毒贓的流轉過程往往具有隱蔽性,因此一定要重視毒資、毒贓的來源與去向,認真排查販毒人員的密切關系人或相關可疑人員的賬號,梳理資金流向,從而發現洗錢犯罪線索,截斷毒資、毒贓,更有效地打擊涉毒洗錢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洗錢罪應當以上游犯罪事實成立為認定前提。上游犯罪查證屬實,但尚未依法裁判的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處罰的,不影響洗錢罪的認定和起訴。
檢察官提醒,在追訴洗錢犯罪過程中,往往存在上游犯罪正在偵查、起訴或審判程序中的情形。如果等到上游犯罪裁判完畢再追究洗錢犯罪,洗錢犯罪案件的時效性將大打折扣,還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甚至因此導致洗錢線索的滅失。因此,只要能夠認定上游犯罪事實,即可同步開展洗錢犯罪案件的辦理工作。
據介紹,在司法實踐中,還要準確區分犯罪行為是上游犯罪的幫助行為還是下游的洗錢行為,關鍵在于是否參與上游犯罪的共謀,可以根據行為與上游犯罪的密切程度、行為的作用、行為人的主觀認識狀態等進行評價。本案中,因上游犯罪嫌疑人劉某龍在逃,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莫某對上游犯罪的參與程度,證明莫某洗錢犯罪的證據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因此按照洗錢犯罪對莫某進行定罪處罰。
刑法相關規定
第一百九十一條 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四)跨境轉移資產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相關規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洗錢罪,應當以上游犯罪事實成立為認定前提。上游犯罪是否既遂,不影響洗錢罪的認定。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證屬實的,不影響洗錢罪的認定。
上游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因行為人死亡、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洗錢罪的認定。
來源:法治日報(記者周宵鵬 )、智慧普法平臺(中國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