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假冒他人姓名進行網絡投訴、謾罵,甚至違法犯罪等行為屢見不鮮,盜用、假冒姓名的侵權行為時有發生。近日,青海省格爾木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姓名權糾紛案件。
張某得知有人利用其姓名在政府網站進行舉報投訴,意識到自己的姓名被冒用,遂向派出所報案。經調查,發現系其同事王某冒用其姓名所為。張某認為其姓名權受到了侵害,便將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名譽、賠償經濟損失8萬元并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等。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了對張某姓名權的侵害,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王某的行為致使張某遭受精神損害,張某要求王某向其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2萬元,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張某要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過高,結合王某的侵權具體情節,以及對張某帶來的侵權后果和影響等,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法院酌情確定由被告王某賠償原告張某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王某向原告張某書面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2萬元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法官庭后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因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中,王某冒用張某姓名進行網站舉報投訴,給張某造成一定的精神壓力,法院判令侵權人書面賠禮道歉外,還根據侵權具體細節、后果及影響酌情支持了一定金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當事人因姓名權受到侵害而起訴至法院,體現了對人格權利和基于人格權形成的精神利益和經濟利益的保護和重視。法院提醒公民日常生活中,應尊重他人的姓名權,避免因不以為然、心存僥幸而出現干涉、盜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為。
來源: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徐鵬)、法治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