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業主車輛停放在車庫后被雨水浸泡,法院認為暴雨并非均屬于不可抗力,某物業公司管理措施不力系車輛受損的主要原因,業主未盡注意義務亦有過錯,最終依法判令某物業公司承擔車損的80%。
法院查明,董某是南昌市西湖區某小區的業主。2019年4月,董某因外出將涉案車輛停放在小區車庫,由于遭逢暴雨天氣,而車庫地勢較低,積水嚴重,致使該車輛座位以下均被水浸泡,被浸泡的零部件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壞。董某先后兩次維修車輛花費共計9000元。此后,因雙方協商未果,董某訴至法院,要求某物業公司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公司完全有條件在暴雨來臨前做好小區車庫的防洪排水措施工作,從而避免董某車庫中車輛的損壞。董某車輛被車庫積水浸泡并非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屬于不可抗力。某物業公司因其管理措施不力導致董某車庫積水的過錯行為,與車輛的損失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系事故發生的主因,應承擔車損的80%,即7200元。董某自身亦有過錯,酌定董某自行承擔車損的20%即1800元。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判決書送達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訴。
法官說法
經辦法官庭后表示,自然災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現象,但并非所有的自然災害都能作為不可抗力而成為免責理由,需考慮是否存在合同雙方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因素,并根據合同的履行方式、履行狀態,以及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而定。
具體在本案中,暴雨天氣可以預見,通過采取適當的措施,暴雨造成的影響也是能夠減小到最低程度的,甚至可以避免造成損失。然而,某物業公司明知車庫位于地勢低洼之地,有被水浸泡的風險,未及時采取合理措施,致使董某車輛被車庫積水浸泡,并非不能預見、不能避免,故不屬于不可抗力,應承擔相應責任。
來源:法治日報(記者 黃輝 通訊員 陶然)、智慧普法平臺(中國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