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歲幼童在小區內玩耍時被流浪貓抓傷,物業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近日,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宣判,判決物業公司承擔30%的責任,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1300余元。
2019年7月26日,3歲的小江在小區兒童游樂設施中玩耍,被一只流浪貓抓傷。受傷后的小江被送醫,經檢查,其面部流血且有明顯爪痕,為此花費醫療費876.42元。此后兩年間,小江家人與物業公司就該問題多次溝通無果。2021年6月16日,小江父親作為監護人,以小江為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損失。
佛山中院經審理認為,在小江受傷前,物業公司已經多次收到業主投訴小區內流浪貓比較多的問題,其應采取相應的措施預防侵害發生。但物業公司未盡管理責任及安全保障義務,其應對小江因流浪貓攻擊而受損承擔賠償義務。同時,物業公司作為一般民事主體,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權力,其安全保障義務主要體現為協助性和防范性;流浪貓其自身活動范圍較大,活動特性具有靈活、隱蔽的特性,不能通過簡單增加人員配置或屏蔽設置等措施完全解決,由物業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責任過于苛責。
綜合考慮本案物業服務標準、事故的急難險重程度以及物業公司的專業管理能力等因素,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承辦法官盧偉斌表示,民法典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物業公司雖不在其列,但物業公司基于其與業主之間的物管合同取得了對小區的管理權,對小區環境具有其他主體不可比擬的控制力,故參照安全保障義務的立法精神,其作為管理人應負有一定程度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流浪動物進行驅趕,同時應對小區內人員適當警示,減少安全隱患。
來源:法治日報(記者 鄧君 通訊員 林倩君)、智慧普法平臺(中國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