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省啟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執法證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執法證自2022年5月15日起在我省正式啟用,全省各級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執法證開展行政執法工作。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自2023年1月1日停止使用,換發期間繼續有效。
二、全省各級行政執法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依法受委托實施行政執法的組織的在編在職行政執法人員均納入我省換發范圍,實行國務院垂直管理和以國務院部門管理為主的行政執法人員除外。人民警察等特殊崗位的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工作仍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社會公眾可以登錄廣東省政務服務網行政執法信息公示欄目、廣東省司法廳網站或者掃描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執法證上的二維碼,對證件的有效性、真實性進行查詢。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執法證圖例
2.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圖例
廣東省司法廳
2022年5月7日
附件1
圖例一
圖例二
附件2
圖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