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加強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經省政府同意,廣東省司法廳聯合省財政廳印發《廣東省綜合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5月1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共有6章29條。
《辦法》明確了需要著裝和佩戴標志的執法領域和執法人員。此次著裝配發范圍涉及生態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文化市場、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6個執法領域,在這6個領域內的各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主要履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職能的內設或所屬執法機構中,取得行政執法證件且直接面向執法對象開展執法工作的在編在職人員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其他人員不予配發。《辦法》還對著裝配發種類及標準進行了確定,共計4大類15種。
根據《辦法》規定,省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領域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工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利用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平臺和行政執法監督網絡平臺的執法隊伍管理系統對本部門著裝人員編制、實有人數、類別等情況進行登記;廢舊制式服裝和標志的回收及銷毀工作由配發單位負責。在制式服裝和標志的采購方式上,《辦法》明確,原則上由省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來源:廣東司法行政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