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各類游泳健身場館正在成為人們“乘風破浪”的好去處,但其中潛在的運動風險也容易引發相關的糾紛。近日,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及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的案件。
2021年夏天,趙某在某游泳館游泳時身體突發狀況不幸離世。現場監控畫面顯示,自趙某身體進入水中出現溺水現象到工作人員將趙某救出水面前后歷時近2分鐘,上岸后雖有工作人員對趙某進行心肺復蘇,但趙某仍于當日上午被醫院宣布死亡,原因是呼吸心跳驟停、溺水。
趙某家屬認為,某游泳館經營者在館內未配備專業救生人員及專業醫務人員,且在泳客游泳過程中沒有救生員進行安全巡視,導致未能及時發現趙某溺水并第一時間進行搶救,錯過了趙某的最佳救助時間。遂將某游泳館訴至法院,要求其對趙某溺水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游泳館經營者應對游泳參與人員負有更加謹慎的安全保障義務。調查顯示,現場工作人員在事發時處在距溺水地點較遠一側的前臺位置,未在游泳池邊進行不間斷巡視,延誤了對趙某的搶救,據此應認定該其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此外,根據事發當時的監控視頻發現,趙某在發生意外情況時并無明顯的呼叫或掙扎,結合醫院診斷,不排除趙某在事發當時存在導致呼吸心跳驟停的其他因素。由于趙某家屬拒絕對趙某進行尸檢,導致難以確定趙某死亡的真正原因,據此認定趙某對其損害后果亦存在相應的過錯。
綜上,法院最終認定某游泳館經營者對趙某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
法官庭后表示,根據民法典規定,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承擔責任應以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前提條件,而安全保障義務又應以合理適當為限度。判斷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可以從法定標準、行業標準、合同標準、善良管理人標準、特別標準五個方面加以把握。
本案中,由于游泳屬于具有危險性的體育項目,某游泳館經營者作為服務提供者未對游泳參與人履行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對趙某的死亡存在過錯,據此作出如上判決。
來源:法治日報(記者 張馳 見習記者 范瑞恒 通訊員 張曉斌)、智慧普法平臺(中國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