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由于銀行征信不良不能辦理貸款,遂以母親的名義購房,此后房屋貸款斷供,母親是否應當承擔相應責任?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審理了這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法院以合同相對性為由,依法判令解除某銀行與秦某之間的《個人借款合同》;秦某返還某銀行借款本金154.5萬元及利息、罰息等;某開發商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階段性擔保責任。
秦某與李某系母子關系。李某因銀行征信不良不能辦理銀行貸款,在征得其母親秦某的同意后,決定以秦某的名義辦理購房以及銀行貸款手續,李某實際返還銀行按揭款項。2016年7月,某銀行與秦某、某開發商簽訂《個人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174萬元,貸款期限為240個月,貸款用途為購買案涉房產。借款人如未按時足額償還任意一筆貸款本息,銀行有權停止發放貸款,宣布本合同項下已發放貸款提前到期。某開發商自愿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并由秦某以案涉房屋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擔保,但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起初李某均能按月返還銀行貸款,后因生意不景氣,資金日益緊張,導致房貸多次逾期。某銀行清收未果,雙方由此涉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名義借款人與借款的實際使用人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以名義借款人秦某為訴訟當事人,并由其承擔還款義務。秦某多次逾期支付房屋按揭貸款,已經構成違約,某銀行據此訴請解除《個人借款合同》,并要求秦某提前歸還全部借款本息,于法有據,予以支持;截至起訴時,秦某尚欠借款本金154.5萬元及利息、罰息等,亦予以確認。某開發商作為階段性保證人,原告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在承擔擔保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借名買房存風險需多防范
法官庭后表示,借名買房是指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并將房屋所有權登記在他人名下,但約定實際出資人享有房屋權益的行為。借名買房由來已久,不少人明知存在風險,仍敢于冒險,個中原因復雜多樣。
實踐中,購房者或是因自身資信不良,不能按照正常程序在銀行辦理購房按揭業務,進而采取借他人(多為親屬)名義在銀行獲取貸款,通過借名貸款達到借名買房的目的;或是為了規避房地產限購政策,希望通過采取借名買房的方式獲取購房資格;或是為了享受某種優惠或便利,在不具有購買保障性住房的人利用政策漏洞,私下操作,利用他人購買保障性住房的資格,通過借名買房享受優惠購房的待遇。此外,還有人出于某種不正當目的,通過借名買房隱匿、轉移財產以逃避債務,甚至出于洗錢等非法目的,與出名人簽訂借名買房合同,從而達到違法犯罪目的。
“借名買房風險巨大,應審慎為之、多加防范。”經辦法官表示,由于房屋的實際出資人與登記所有權人不一致,借名買房行為發生后,伴隨著巨大的法律風險,借名人與出名人之間產生糾紛的情況屢見不鮮,導致借名買房糾紛頻發。
對出名人而言,如果購房需要的是出名人的資格、條件以享受優惠或者購房、貸款資格,出名人再次享受該優惠條件的機會以及自身購房、貸款的資格將被占用,影響將來購房或貸款;如果非全款購買該房屋,而是辦理了按揭手續,房屋斷供后,銀行可能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將出名人訴至法院,要求償還剩余借款本息,個人征信也將產生不良記錄,甚至導致出名人的其他財產被強制執行。
對借名人而言,出名人有可能不認可“借名”事實、不配合辦理過戶,也有可能基于公示公信原則擅自處分房屋,如無法證明借名購房事實的存在,借名人自身權利得不到保障,導致“錢房兩空”;如果所購房屋為保障性住房,借名人實際上并不符合購房條件,即使出名人認可借名購房事實,借名人也不可能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對金融機構而言,借名貸款和借名買房容易造成銀行風控機制失靈,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給貸款安全帶來了極大的隱患。
法官提醒廣大購房者,借名買房看似美好,實際上暗藏許多不可預測的風險,最終可能導致房、錢兩失,必須加以防范。購房者務必增強遵法守法意識,恪守誠實守信原則,充分考慮借名買房會給自己帶來的風險和損失,對借名買房堅決說“不”,千萬不要為貪圖眼前利益或出于其他考量,而輕易采用借名買房這種方式,使得自己陷入法律風險之中,最終導致得不償失。同時,對已經通過借名買房方式購房的購房者,應當提高證據意識和舉證能力,注意留存房款支付憑證、銀行流水及相關協議等證據,如果發生糾紛,可以憑書面證據通過法律途徑妥善維護自己的權利。
來源:法治日報(記者 黃輝 通訊員 陶然)、智慧普法平臺(中國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