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鄉村經濟的快速發展,許多農村自建房改擴建后用作飯店、旅店、超市等經營場所,這些自建房往往缺乏專業設計,施工不規范,安全隱患突出。哪些房屋屬于自建房?自建房有沒有產權?建設自建房應當履行哪些的手續?在使用用途上又有哪些限制? 嚴格地講,“自建房”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實踐中是指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為滿足自己的生產生活需要,自己組織并通過雇傭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筑,具備自建、自住、自管特征,一般可以分為居民自建房和農民自建房。 自建房是否能夠擁有合法的產權,要看其是否履行了規劃和審批手續,對于未取得規劃和審批手續建設的房屋,應屬于違法建設。
自建房應當履行何種的規劃審批手續,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按照我國城鄉規劃法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需申請并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依照我國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建筑法及《關于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的規定,自建房有以下幾個問題需要注意:
農民自建房不準修建高層房屋。可建設層數由各地根據情況自行規定,一般不允許建三層以上房屋。以北京為例,目前只允許建二層及二層以下的房屋。
建設高層房屋的住宅承建方需要具有相應建筑從業資質。“自建低層住宅”是指兩層(含兩層)以下住宅,農民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的住宅承建方可不需要建筑從業資質。而三層(含)以上的住宅,承建方必須具備相應的建筑從業資質。同時,還要注意以下幾點:
不準未批先建。建房前,應先由建筑公司或專業施工團隊出具施工圖紙,并向所屬政府遞交申請,經過審批后才可以動工,不得邊批邊建。
不準超面積標準建造。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建房的,應當嚴格按照審批面積建房。對于農村自建房,實行“一戶一宅”原則,各地農房宅基地占地面積一般由地方土地管理法規作出規定。
不得少批多建。不得超出審批的范圍占地建設住宅,否則將被相關行政機關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認定為違法建設,若不自行拆除將會被強制拆除。
不準隨意翻修翻建房屋。翻修翻建舊房、危房時,需要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村委會遞交申請,審批通過并獲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才可以動工。
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違反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土地管理法也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所以自建房僅僅是房屋自建,依然不準擅自改變用途。比如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其設置的目的是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基本居住需要,僅限于建造個人住宅,不允許以建自建房的方式改變用途,比如在宅基地上建設工廠、“小產權房”或經營性用房。 宅基地是法律為了保護本村村民基本的居住條件而設定,非本村村民不得購買宅基地用于建造房屋,這是法律嚴格禁止的,除非其依法將戶口遷入該村,并取得了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由于違規對宅基地上的自建房進行翻建擴建,導致鄰居房屋產生安全隱患,應該如何維權? 此種情況屬于相鄰關系糾紛。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進行啟動司法鑒定程序,對損害的成因和損失的金額進行鑒定后依法判決。
來源丨中國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