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龍巖市一男子因涉嫌盜竊罪受審時,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卻針對量刑問題討價還價,是否還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的規定?近日,龍巖中級人民法院對這一起案件作出了終審裁定。
2017年6月到12月,陳某某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刑滿釋放后,他仍屢教不改,因多次盜竊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和有期徒刑9個月。
2021年,陳某某在第3次刑滿釋放后“重操舊業”,盜竊一個價值人民幣7000余元的名牌包。陳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如實供述了罪行,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但認為對其所盜竊的名牌包的鑒定價格偏高。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某自愿認罪,但不同意公訴機關對量刑建議。對于只認罪不認罰的,應回歸標準化量刑,結合其系累犯和當庭的認罪態度,認為其存在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依法判決被告人陳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1個月,罰金4000元。
陳某某不服刑期和罰金,提起上訴。龍巖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
法官庭后表示,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根本目的是落實寬嚴相濟、促進司法公正,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同時提高司法辦案效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通過認罪認罰來爭取量刑從寬,而不是就定罪量刑進行討價還價。本案中,陳某某雖然認罪,但因其不認罰,所以并不能依法從寬處理,應按照標準化量刑判決。
來源:法治日報(記者 王瑩 通訊員 陳立烽)、智慧普法平臺(中國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