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男子為逃避警方查問,竟不顧一切跳入河中,最終釀成難以挽回的悲劇。家屬怒而起訴警方,要求賠償200萬,法院會支持嗎?
基本案情
某日,某小區側門周邊發生多起車窗被砸,車內物品失竊情況。當晚凌晨3時,警方巡邏隊員見蔣某在此附近徘徊遂上前詢問,蔣某突然疾跑跳入河中。巡邏隊員迅速報警,警方出警后展開現場施救,由于天色昏暗、河面寬廣,警方無法確定最終落水位置,立即聯系水上公安增援。
兩日后,警方打撈發現蔣某尸體。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蔣某死亡原因排除毒藥物中毒死亡,排除機械性損害致死,排除機械性窒息死亡,符合溺死。
蔣某家屬認為警方查問及未及時施救行為違反法定程序,導致蔣某死亡。蔣某家屬起訴至衡陽鐵路運輸法院,請求確認警方該行為違法,并要求警方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未成年子女撫養費、鑒定費等共計200余萬元。
法院判決
衡陽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警方巡邏隊員的查問行為與蔣某的死亡結果無因果關系。首先,警方巡邏隊員對蔣某進行查問了解情況的行為,屬于履行治安巡邏職責的行為。其次,面對警方查問,按照社會一般人的普遍認知,均不會采取逃跑并跳入河中這種極易造成人身傷亡的方式應對。最后,從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對蔣某尸體的司法鑒定意見可以得知,蔣某生前并未受到任何外傷,且根據現有在案證據亦不能證明警方巡邏隊員對蔣某使用了任何強制措施或者使蔣某受到人身威脅。
警方已經履行了危難救助職責,蔣某家屬請求確認警方行政行為違法及行政賠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首先,巡邏隊員在當時缺乏必要保障的情況下,并不具有安全下水進行營救的能力,選擇第一時間報警是適當的、及時的施救行為。其次,警方接到報警電話后迅速趕往現場,多次呼喊,使用強光手電筒在河面搜尋,仍無法確定蔣某實際落水位置,在此情況下迅速聯系水上公安增援,利用快艇對河面進行搜救,也是已窮盡其能力范圍內的危難救助手段。最后,在蔣某落水到最終將蔣某打撈上來的整個過程中,警方均未放棄搜救。
衡陽鐵路運輸法院據此判決,駁回蔣某家屬的訴訟請求。蔣某家屬不服,提起上訴。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的職責。第三十四條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公民和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過程中,公民和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更不能采取過激行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來源:中國普法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