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事故中橫穿馬路的向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2個月。
法院查明,向某搭乘工友的車輛前往某工業園區施工,下車在園區門口崗亭完成登記后轉身步入非機動車道,與路過的一輛電動車發生碰撞,電動車駕駛人熊某連人帶車摔倒在地,造成創傷性脾破裂、失血性休克、左側多發肋骨骨折、左肺挫傷、左肩胛骨骨折、左肩關節盂骨折,并最終切除了破裂脾臟。經鑒定,熊某所受損傷屬重傷二級。
因向某在電動車臨近時轉身下臺階橫過道路具有突然性,致使熊某反應不及發生碰撞,且事發后逃逸,過錯程度較大;而熊某的電動車不符合相關技術要求,且有超速行為,過錯程度較小。最終交警部門認定向某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案發后,向某與熊某達成和解協議,向某支付了全部賠償款15萬元。
平湖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向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疏于觀察路面情況橫過道路,造成一人重傷的交通事故,且事故發生后逃逸,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向某系自首,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同時其能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并得到諒解,也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并可依法對其適用緩刑。
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庭后表示,交通肇事罪指向的是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交通肇事罪并不要求特殊主體,只要承擔的事故責任達到法律規定,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都可以構成這一罪名。也就是說,如果不遵守交通規則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行人同樣可能成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
法官提醒,構建和諧交通秩序,需要行人和駕駛人共同增強安全意識和法治觀念。行人的“小違法”也可能帶來“大災禍”。在日常出行時,萬不可為圖一時方便而違反交通規則,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應當第一時間救助傷者并及時報警。
來源:法治日報(記者 王春 通訊員 游情天)、智慧普法平臺(中國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