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五好友小聚,難免會飲酒助興,倘若共同飲酒后,有人在回家途中身亡同飲者是否需要擔責?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李某某與何某某、張某某、耿某某在冠縣某村飯店一同吃飯喝酒,李某某喝酒后獨自開電動四輪車回家途中,翻到路邊溝內,電動四輪車起火致其死亡。事故發生后,張某某、耿某某向李某某的家屬各賠償60000元,因何某某未賠償,李某某的家屬將何某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何某某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60000元。
法院審理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共同飲酒時,每個飲酒者都應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有最高的注意義務,死者李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預料到飲酒后開車可能引起的嚴重后果,對自身死亡的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何某某及張某某、耿某某雖勸說過讓李某某住下,但在李某某酒后開車回家時并未進行有效勸阻,致使李某某酒后在開電動四輪車過程中翻入溝中失火導致死亡。被告何某某及張某某、耿某某對李某某的死亡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相關標準認定李某某因死亡所產生的損失項目和數額為:1.死亡賠償金941320元(47066元/年*20年);2.喪葬費45330.5元。根據本案案情和李某某因死亡造成的損失,考慮到雙方的過錯程度,原告主張被告何某某同張某某、耿某某合計承擔20%的責任,請求被告何某某賠償60000元,在合理范圍內,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何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賠償60000元。
法官說法
在參加宴請中,如果飲酒出事,有4種行為同桌飲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法官也在此提醒,飲酒要文明、適度,千萬不要賭酒、斗酒、勸酒,以免給自己和他人帶來無法挽回的損失和影響。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酒量有足夠的認識,也應該意識到酒后產生的后果,在喝酒的過程中量力而行,避免類似悲劇的發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來源:中國普法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