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長距離行駛,構成危險駕駛罪,那么醉酒后好意幫朋友挪車,構成犯罪嗎?請看本期案例!
案情回顧
王某酒后,讓朋友任某送其回家。任某開車不老練,連續“磨”幾次,都未能將車從車位上開出來。王某見狀“挺身而出”,將車從車位上挪至道路上行駛約11米,準備交由任某駕駛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
經鑒定,案發時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9.33mg/100ml,超過80mg/100ml的醉駕認定標準。檢察機關以王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血樣提取登記表、司法鑒定意見書、證人證言、勘查筆錄等證據證明醉駕事實清楚,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依法懲處。
根據王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其認罪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等法律規定,依法判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免于刑事處罰。
法官釋法
01:醉酒后挪車短短11米,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解析:行為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即具有法律擬制的危險性,符合危險駕駛罪的客觀要件。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根據該規定,危險駕駛罪是典型的行為犯,不以發生具體危害后果為構成要件,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就推定其具有發生危害結果的緊迫(高度)危險。因此,以駕駛距離較短、速度較慢為由主張醉酒駕駛沒有危險,理由上難以成立。
本案中,雖然王某的駕駛目的是將車挪動到車位以外再交由他人駕駛,但在客觀上王某確實存在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符合危險駕駛罪的客觀要件。
同時,王某明知自己飲酒,仍誤認為其飲酒后的駕駛技術好于其朋友而主動上車駕駛,反映出其雖然認識到醉駕行為具有危險性,但為挪動車位而置這種危險狀態于不顧,故應當認定其具有危險駕駛的主觀故意。
02:構成危險駕駛罪,為何又免于刑事處罰?
解析:對于行為人出于符合情理的駕駛目的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在定罪處罰時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本案中,王某一開始并無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主觀故意,而是在其朋友不能將機動車從車位駛出時,才產生醉駕犯意,故其主觀惡性明顯小于其他主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人。
王某發動轎車后并未快速駕駛,而是控制車速將車從車位中緩慢駛出,行駛距離短、速度慢、未發生嚴重后果,該行為的危險性明顯小于醉酒駕駛機動車高速行駛、長距離行駛的情形,且其具有認罪悔罪表現。
根據刑法三十七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綜合考慮以上情節,對王某給予免予刑事處罰均符合法律規定。
法官提醒
即使你沒有酒后開車的行為,也可能會構成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后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2、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3、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無論何時何地務必謹記,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司機一滴酒,親人兩行淚。切記!勿僥幸!
來源:中國普法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