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異女子遇上征地,村組拒絕平等分配,補償款被大打折扣。離異女子可以獲得全額征地補償款嗎?請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徐某因與宜章縣樟樹村(化名)23組組員李某結婚,將戶籍遷入樟樹村。2019年5月,徐某與李某離婚,但戶籍仍在樟樹村并單獨列戶。之后,徐某在宜章縣城附近打工為生,沒有再婚。
2020年10月19日,樟樹村23組部分土地被征收,征地補償款26466739元。
2021年4月9日,樟樹村通過召開全體村民戶代表會議并經會議一致同意,制定《2020年樟樹村23組征地款資金分配方案》,方案第一條約定:“凡戶籍在樟樹村的(除已離婚和外嫁,但戶口未遷出人員外)按百分之百分配。”第六條約定:“離異女方,戶籍在本組但長期居住在外的人員按60%分配。”
此后,樟樹村23組以徐某與本組成員李某離異為由,未按全額標準分配征收補償款。
徐某多次協商無果,故將樟樹村23組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在與其丈夫離婚后,將戶籍從其丈夫戶口中遷出單獨列戶,但其戶籍仍在宜章縣樟樹村23組,因此,徐某依法具有樟樹村23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據此可知,徐某與同組其他成員享有同等的集體經濟組織權益。
最終,宜章縣人民法院判決樟樹村23組向徐某支付征地補償分配款420000元。
法官說法
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婦女是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創造者,是推動社會發展和進步的重要力量;依法保障婦女權益,消除對婦女的歧視和偏見是保障人權的應有之義。組織和個人要樹立男女平等新風尚,依法保障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來源:中國普法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