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一個車位動輒十幾萬,于是有些開發商“精打細算”,偷偷給車位“瘦身”。待業主實際使用時才發現,車根本停不進這些“苗條”的車位。那么,業主能否要回這筆錢?來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李某購買了一套房屋,并與開發商簽訂《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就車位的基本情況作出約定。2022年6月,李某依據開發商提供的車位顯示圖選取了一處靠墻的停車位,并交付車位使用費11萬元。但實地查看時才發現,他選取的這處車位兩側臨墻,車位線緊貼墻壁,另一側存在立柱,車位狹窄根本無法停車。
李某找到開發商協商處理,未能達成一致,于是向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解除雙方簽訂的《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判令開發商返還車位使用費11萬元,并支付違約金。
庭審中,開發商辯稱,雙方簽訂的《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真實有效,協議約定車位停放車輛僅限于微型車和小型車,在符合相關設計規定的情況下,該車位周邊及出入通道等可能存在對車輛出入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高度、彎道、坡道、墻、柱等,李某對此簽字確認。另外,李某明知其所選車位“靠墻”,故其訴訟請求于法無據。
雙方提交的涉訴車位照片和視頻等證據顯示,涉訴車位確實較狹窄,且開發商工作人員曾試圖將車輛停入涉訴車位但未成功。
法院判決
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查明事實,該車位無法滿足日常停車需求,雙方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李某對此享有合同解除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涉訴協議解除后,開發商應將已收取的車位使用費11萬元返還李某。
開發商作為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涉訴協議未就本案爭議事實明確約定違約金,李某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故對其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李某與開發商簽訂的《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解除,開發商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李某車位款11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駁回李某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來源:中國普法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