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石某駕駛車輛隨意傾倒建筑垃圾,被執法部門對車輛登記人某物流公司罰款10萬元,并將行政處罰信息進行公示并納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公示期為24個月。該物流公司不服處罰并訴至法院,認為其只是運輸車輛的掛靠單位,并非實施傾倒建筑垃圾行為的行為人。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后,判決駁回了物流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執法人員在檢查時發現,有人駕駛涉案車輛在某村廠院內隨意傾倒建筑垃圾,而涉案車輛所有人登記為某物流公司,司機石某到執法機關處接受詢問并提交了涉案車輛行駛證、某物流公司營業執照副本、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某物流公司出具的授權委托書等材料,后執法人員對某物流公司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物流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其與石某簽訂的《租賃合同》,認為案發時涉案車輛的實際控制人是石某,其與石某系掛靠關系,違法傾倒垃圾的行為系石某個人,與公司無關。
審理過程中,物流公司對于石某提交的授權委托書中該公司印章的形成方式提出鑒定申請,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檢材印文是直接蓋印形成”。
綜合案情后,法院駁回了物流公司的訴訟請求。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物流公司已經繳納罰款。
法官庭后表示,雖然物流公司不是實施建筑垃圾傾倒的行為人,但是行政管理秩序的違反不止僅源于“人的行為”,還可能來自“物的性質或狀態”,對于物的狀態,管理者應予負責,并承擔排除危險、恢復安全等義務。某物流公司系傾倒建筑垃圾車輛的被掛靠方,對登記在其名下的車輛具有事實管領力,對其運營行為負有監管義務,因此,該車輛的掛靠單位也應對隨意傾倒建筑垃圾的行為承擔責任。
來源:法治日報(記者 徐偉倫 通訊員 段莉)、智慧普法平臺(中國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