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法院審結一起變更撫養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男與某女于2020年協議離婚,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約定其婚生子女都歸男方撫養,女方不支付撫養費,并有探視權。原告某男訴稱被告某女自離婚后從未進行探視,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均由原告獨自承擔。但目前原告由于患病無法繼續工作,致使家庭失去經濟來源,一直靠借錢生活,故希望將未成年兒子的撫養權變更至被告。
被告某女辯稱,未成年兒子一直隨原告生活,并且原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完全有能力撫養孩子,至于其陳述的借款度日、患有重大疾病均不屬實,要求駁回原告訴請。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查明,原、被告婚生子現年12周歲,經法院依法征求其意見,其明確表示愿意隨被告生活。原告在庭審中提交其于醫院住院治療的病歷佐證,其中出院診斷為糖尿病、心臟病等疾病。被告對原告主張變更撫養關系的證據提出異議,但未能提供相應的反駁證據;被告還稱其無固定收入和能力撫養其與原告的婚生子,亦未能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佐證。
綜上,法院認為被告身體狀況與原告相比較為優越,且能夠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得合法收入,應認定被告具有相應的撫養能力和條件。并且原、被告婚生子現已年滿超過八周歲,其明確表示愿意隨被告生活,應為真實意思表示,故原告要求變更婚生子的撫養權歸被告,于法有據,予以支持。
被告某女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期間,被上訴人提交了醫藥費發票及診斷證明書、銀行信用卡逾期記錄等證據。上訴人對上述證據不發表意見且亦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主張。二審法院審理認定某女的上訴請求不成立,維持一審判決。
案件解讀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在父母雙方都無意愿擁有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的情況下,法院應將撫養權判予哪方?在本案中,男方有明確證據證明自身患有多種疾病,失去收入來源,女方雖辯稱不具有撫養孩子的經濟基礎,卻無確切證據加以證明。且本案中未成年人已超8周歲,具有一定的自主意識和認知能力,其個人亦愿隨同其母被告生活。綜上,在保護未成年人的首要前提下,在法理與情理的綜合考量下,判決支持男方訴求,將撫養權變更至女方。
法官說法
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是解決撫養糾紛的基本價值取向。我國民法典對離婚后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提出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撫養教育保護子女,既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父母的義務。離婚后,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或消除。是否變更子女的撫養權,應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既要尊重子女個人意愿,也要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因素予以綜合考慮。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來源:中國普法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