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在小區內被樓梯臺階露出的鋼筋絆倒而摔傷,能否要求物業公司賠償?近日,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認定物業公司應當對案涉事故承擔50%的責任。
錢某居住的某小區由某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2022年2月19日,錢某在小區沿安全樓梯步行時,被損壞的臺階露出的鋼筋絆倒摔傷,后由120急救車送至醫院救治,共住院4天,錢某個人支出醫療費4000元、陪護費400元。
錢某認為,物業公司沒有對破損的臺階及時進行維修,致使自己摔傷,應當賠償自己因事故產生的經濟損失,故向槐蔭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某物業公司賠償醫療費、護理費及誤工費。
法院審理認為,事故發生地為案涉小區業主出行必經的安全樓梯處,該處系危險較大的特殊公共部位,某物業公司有必要對裸露的鋼筋采取及時、合理措施以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某物業公司辯稱因接收小區時間短,無法申請使用房屋維修基金進行維修等系其內部承接、管理問題,不能作為免除法定義務的理由。作為物業管理人,未及時對該樓道進行修理、維護,屬于未完全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對該事故承擔責任。同時,錢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下樓梯的過程中未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而導致摔傷,自身也應對該事故承擔一定責任。最終,法院判定錢某和某物業公司各承擔50%的責任。
一審判決后,物業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盡職盡責履行管理義務,如果物業公司沒有盡到應有的職責,導致業主遭受人身損害,物業公司應當賠償業主損失。但是,并不是業主在小區內摔倒了,物業公司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物業公司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且對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就不能要求物業公司擔責。
法官提醒,物業公司及其他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公共活動的組織者,一定要了解所管理區域的場所狀況,排查可能發生的危險與損害,并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努力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同時,公眾也應當增強風險意識,加強自我防范,避免類似事故的發生。
來源:法治日報(記者 梁平妮 通訊員 李永晶 何江浩)、智慧普法平臺(中國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