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新人喜結良緣,誰料次日就發生矛盾,此后直接“分道揚鑣”,20多萬元彩禮將何去何從?近日,河南省武陟縣法院審結了這起因退還彩禮引發的婚約財產糾紛案。
小剛(化名)與小紅(化名)經他人介紹相識,訂婚前小剛與小紅相互給對方購買了衣服,訂婚時小剛給付小紅各種名目的彩禮76000元。
舉辦婚禮前,小剛又分三次支付給小紅彩禮132000元,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舉行結婚典禮儀式當天,小剛再次給付小紅1萬元。婚禮第二天,雙方產生矛盾分手,就退回彩禮問題產生糾紛,小剛訴至武陟縣法院,請求小紅返還禮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與被告雖舉行典禮儀式,但雙方未同居,也未辦理結婚登記,因此被告收取的彩禮應當予以返還,兩方相互購買衣物的花費及節日給付的禮金應視為一種贈與行為,不再予以返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最終,武陟縣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小紅返還原告小剛彩禮218000元,原告將被告的陪嫁物品返還被告。
法官庭后表示,根據一些地方習俗,男女雙方訂婚、結婚時,男方都要給付女方一定數額的彩禮。但當雙方感情破裂后,彩禮很容易成為涉訴焦點問題。實踐中,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禮的多少,通常由女方的要求、男方的經濟狀況、當地風俗習慣決定。支付彩禮的基礎是愛情,目的是婚姻,當婚約解除,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返還彩禮。本案中,原告與被告雖舉行結婚典禮儀式,但雙方未同居,也未辦理結婚登記,因此被告收取的彩禮應當予以返還。
來源:法治日報(記者 馬維博 通訊員 王莉莉)、智慧普法平臺(中國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