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首次亮相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應依法界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促進鄉村振興、促進共同富裕的進程中擔當著重要職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近日首次亮相,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
在對草案進行分組審議時,委員們認為,草案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充分吸收改革實踐成果,針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和發展中的突出問題作出一系列重要制度規定,立法宗旨明確,內容明確具體。與此同時,針對草案的內容,委員們提出了多方面的修改意見。
完善成員界定的內容
草案的一個重要內容是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確認及其權利義務。第十一條規定,戶籍在或者曾經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穩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的農村居民,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時,草案第十八條采取列舉排除法對成員身份的喪失進行了規定。
“現在很多人雖然是農村戶口,但是在城市居住和工作,基本生活保障不在農村,如果把這些人一律開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能會有一些不穩定因素。沒有成員權,就享受不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些福利。”鄧秀新委員認為,需要進一步完善有關成員界定的相關規定。此外,成員身份喪失的規定也需要進一步明確。
鄧麗委員建議將草案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因結婚、喪偶、離婚而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符合第十八條規定的除外。”
她的修改理由有兩個:一是結婚與喪偶、離婚一樣,都是農村已婚婦女和入贅男性喪失成員身份的突出原因,增加“結婚”情形與草案中關于結婚增加的人員一般應當確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規定相銜接。糾正有的地方存在的“結婚就等同于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識,避免以結婚為由取消成員身份的現象,造成新的“兩頭空”。二是婚姻狀況變化的不僅是婦女,法律應當對因婚姻狀況變化,可能遭遇到侵權的成員都給予平等保護。入贅的男性以及目前一些地方實行的“兩頭婚”情況也需要納入立法保護。
細化自主經營權規定
草案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設立、合并、分立等事項作出原則規定。
劉振偉委員建議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經營權的規定進一步細化。“憲法規定,集體經濟組織在遵守有關法律的前提下,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鄉村振興促進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揮依法管理集體資產、合理開發集體資源、服務集體成員等方面的作用,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獨立運營。2016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列舉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范圍的五個方面。”劉振偉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經濟的自主經營權,專門立法時應予細化。同時,在村集體經濟實力較強的地方,應允許其通過一二三產業融合等方式,拓展非農產業發展路徑。
劉振偉同時指出,為進一步建立健全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集體經濟運行機制,有必要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破產作出規范。“制度設計應統籌權衡規則普適性與個體的特殊性,一方面適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獨立的市場主體定位,在有效保障債權人利益的同時,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市場經濟規則發展壯大;另一方面,充分考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特殊性,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破產財產、債務規避、適用破產程序但不適用破產清算等,確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長期存續。”
增加扶持促發展內容
草案從財政、稅收、金融、土地、人才支持方面,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扶持措施作了原則規定。
在白春禮委員看來,目前草案對扶持措施的規定還略顯單薄。他建議在有關人才支持政策中增加培訓的相關內容,增加規定,“縣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人員的政策理論等相關培訓,提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水平”。同時,應當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鄉村振興的相關產業發展中大展身手,充分盤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源和潛力。此外,還應建立完善相關政策的引導,鼓勵社會資本和企業的合作。
來源:法治日報(記者 朱寧寧)、智慧普法平臺(中國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