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工王某在工作區域清運垃圾工作時,覺得身體不適就返回家中休息,一個小時左右在家中死亡。當地人社部門認定其為工傷,用人單位肖花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工傷保險資格認定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認定王某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符合視同工傷的法定情形,判決駁回肖花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王某被肖花公司安排從事如皋市下原鎮腰莊村部分小組的垃圾清運工作,上班時間無固定要求,但需要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務。
某日早上7時許,王某回家途中遇到同村村民,稱身體不舒服。王某到家后,村醫經過簡單詢問、面診,要求王某前往醫院。在村醫離開后大約一小時左右,王某摔倒在地死亡。后王某的妻子羅某向如皋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稱王某在清理垃圾時突感不適,返回家后死亡,請求認定王某的死亡為工傷。如皋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確認王某所受傷害為工傷,并將工傷決定書向肖花公司及羅某郵寄送達。
肖花公司不服,向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
開發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應當視同工傷。王某在固定區域內可以自主決定工作時間和工作內容,當突發身體不適時,王某選擇回家休息,符合常理,無不當之處。王某返回家中一個小時左右即死亡,屬合理時間。王某突發不適、回家、求醫、死亡整個過程具有連續性,難以排除身體不適與猝死之間的關聯性,符合法定的視同工傷情形,遂判決駁回肖花公司的訴訟請求。
肖花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后維持了原判。
突發疾病回家休息符合視同工傷的情形
本案二審合議庭審判長,南通中院黨組成員、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高鴻介紹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視同工傷”包括兩種情形:一是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二是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高鴻表示,從法條的字面含義分析,這種情形應當包含三個要素: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職工死亡、職工的死亡與突發疾病存在因果關系。前兩個要素屬于事實問題,需要通過證據進行認定,第三個要素則屬于因果關系的范疇,通常需要借助專業知識進行判斷。
就本案而言,支持王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身感不適而提前回家休息的證據,既有如皋人社局所做調查筆錄,也有職工一方提交的證據。這些證據所反映的內容基本一致且合情合理,相互之間并無實質性沖突。根據這些證據足以認定,王某在事發當日清理垃圾時,是因為出現身體不適癥狀而中途返回家中休息。肖花公司雖然否定這一事實,但未能提供有效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應當承擔反駁無效的后果。
高鴻認為,對于職工死亡的時間和地點是否影響到工傷的認定,由于疾病突發所表現的癥狀不同、職工個體的感受有所差異,處置的方式必然會有所區別,有人選擇堅持工作,也有人會選擇休息或治療。法律的理解和適用要求不同的情形區別對待。因此,職工在突發疾病后,只要具有正當理由,即使職工選擇了離開崗位進行休息,或通過合理方式對突發疾病進行處置,都不應當與堅持工作區別對待,從而影響到對“視同工傷”的判斷。當然,對于職工在離開工作崗位后的死亡情形也不是沒有限制,應當強調合理時間的因素。否則等于無限擴大了對職工疾病的保障范圍,增加用人單位的負擔,就會破壞職工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利益平衡。
關于職工的死亡與突發疾病之間因果關系的判斷。本案中,雖然人社部門沒有咨詢相關專業人員,但王某是在工作崗位出現身體不適的癥狀,回家后就請村醫治療,在村醫離開后即突然死亡。由于不適、回家、求醫、死亡的整個過程具有連續性,從一般生活經驗來看,難以排除身體不適與猝死之間的關聯性。人社部門認定王某的突發疾病與死亡具有因果關系符合一般認知,并無難以理解或者是特別疑問之處,應當予以認可。上訴人肖花公司雖然對此不予認可,但顯然缺乏合理的依據和理由。
綜上,被訴工傷認定決定認為王某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具有基本事實依據,符合“視同工傷”的相應判斷要素。
來源:法治日報(本報記者 羅莎莎 通訊員 古林)、智慧普法平臺(中國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