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提愛車,卻無法充電,如何運用法律手段破解充電難題?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安裝充電樁而引發糾紛的案件。
法院查明,2022年2月,馬某買了一輛新能源汽車,打算在自家車位上安裝充電樁,但物業公司拒絕了馬某的申請。隨后,馬某多次找物業公司協商未果,遂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
庭審中,物業公司表示,小區地下車庫屬于地下人防工程,建設和使用標準較為嚴格,不能私自改建;且業主購買車位只限停車線以內的位置,其他區域屬于公共部分,所有權歸全體業主所有。考慮到國家新能源發展趨勢和業主需求,建議安裝公共新能源機動車充電設施。
馬某向法院提供了國家電網工作人員現場記錄等證據,表明她的車位可以安裝充電樁。
法院認為,安裝充電樁時,因布電線等需要使用公共部分,屬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為提升專有部分使用價值,對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充電樁是否存在安全隱患非主觀判斷,物業公司應當提高監督和管理能力,防止和減少違法違規用電及安裝電氣設備的行為,直接將新能源充電樁等新生事物拒之門外,不利于社會的進步和發展。馬某的新能源汽車通過公共充電設備充電,價格遠遠高于家用充電樁,不僅耗費大量的時間,還不利于環境保護。
最終,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應協助馬某辦理在該車位新能源充電樁的安裝手續。
承辦法官孫文霞介紹說,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新能源汽車對促進節能減排、防治大氣污染、實現“雙碳”目標具有重要意義,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是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關鍵舉措之一,符合綠色出行的發展趨勢。
2016年,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等四部委聯合發布《關于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要求引導業主委員會支持設施建設,對于占用固定車位產權人或者長期承租方建設充電基礎設施的行為或要求,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管理單位原則上應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協助。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來源:法治日報(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趙祺)、智慧普法平臺(中國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