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中華全國總工會發布第九次全國職工隊伍狀況調查結果。數據顯示,全國新就業形態勞動者8400萬人。
在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群體中,網約勞動者主要是外賣配送員(外賣騎手)、網約車司機、快遞員等群體。其中,綜合相關平臺數據顯示,僅外賣騎手的數量就超過1000萬名。但龐大的網約勞動者卻面臨一個問題,他們難以與平臺建立勞動關系,繼而相關勞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近日,由中國社會法學研究會主辦的“數字時代的社會法:理論創新與制度建設”專題研討會舉行,網約勞動者的勞動關系認定難題,成為與會專家研討的一個焦點議題。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謝增毅認為,隨著網絡信息等數字技術的發展,勞動就業領域發生深刻的變化,數字化也給勞動法帶來了巨大的挑戰。
在謝增毅看來,挑戰之一是數字化對勞動關系概念及認定規則。以平臺用工為例,平臺技術算法構成了平臺用工的顯著特征,與傳統用工方式存在顯著差異。此外,一些平臺選擇和第三方合作,通過合作方對勞動者進行日常管理,導致平臺、合作方、勞動者之間的法律關系變得錯綜復雜。
在此次專題研討會上,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科學研究院副研究員涂偉介紹,其曾在北京等5個城市對以外賣騎手為典型的網約勞動者進行抽樣調查,共收集有效問卷7680份。他的調查結果顯示,受訪者中,難以明確認定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比例大約在84.7%。
與此相佐證的是,2022年11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新業態用工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稱,2017年至2022年上半年,該院審理的從業者訴請與平臺或平臺合作企業或勞務外包企業確認勞動關系的案件38件,其中,認定勞動關系8件,整體認定率是21.05%。
隨之而來的問題是,“困在系統里”的網約勞動者,為什么不能與平臺一方建立勞動關系?對此問題,學界尚存在分歧。
一種觀點主張用現有勞動制度予以應對。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教授范圍認為,實務中,網約勞動者與平臺通常不被認定構成勞動關系,但理論上,平臺使用算法控制,在確保服務質量的同時,也是對從業人員進行管理,從業人員符合從屬性勞動的標準,可以認定構成勞動關系。
在天津大學法學院教授田野看來,勞動管理達到一定程度,就能夠認定構成勞動關系,平臺用工對從業人員是一種算法管理,雖然不同于傳統勞動管理,但也具有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管理。
另一種觀點主張,勞動保障須適應新就業形態的發展,針對數字時代的勞動形態不能固守工業時代的制度和思維。
作為這一觀點的代表性學者,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社會法室副主任王天玉認為,有兩個方面需要注意,一是應該承認這種基于互聯網平臺、信息技術而產生的勞動形態是一種新的勞動形態,至于其新在哪里,還需要進一步研究;二是應該承認現行勞動法律制度規則,包括相關知識和思維滯后,不適應新業態、新變化、新發展的局面。例如,勞動關系“二分法”,就阻礙了法院依法認定勞動關系。
王天玉介紹,在我國勞動法律框架下,勞動關系采用“二分法”,即各類勞務給付活動分為“從屬性勞動”與“獨立性勞動”,勞動法調整以“從屬性勞動”為內容的勞動關系,民法調整以“獨立性勞動”為內容的勞動關系。這種兩極化的框架結構缺乏針對靈活就業人員勞動權益的保障機制,存在顯著的制度空白。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支持和規范發展新就業形態,健全勞動法律法規,加強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與會專家認為,當下的問題在于,平臺用工既不屬于勞動法律調整的傳統勞動關系,又無法通過民法實現有效的勞動權益保障。也就是說,簡單維持現行勞動法律框架已經不適應社會實際的發展。
2021年7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八部門共同印發《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與會專家認為,這份規范性文件根據實際情況提出了“勞動三分法”的調整思路,即在“二分法”的基礎上,引入“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與時俱進。
在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婁宇看來,“三分法”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供了一個抓手,解決了“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從業人員的勞動保障權益缺失問題。
據王天玉研究,《指導意見》提出“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并將其作為與“勞動關系”并列的類型,也就說明此類勞動形態在現行勞動法之外開拓相對獨立的政策框架,無需依賴勞動關系就可以實現多項勞動權益保障,包括公平就業制度、最低工資和支付保障制度、休息和勞動定額制度、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度、社會保險制度、集體協商和申訴制度等。
“勞動三分法”對于現行勞動法律框架的變革才剛剛開始,還有諸多方面有待完善。
上海政法學院副教授商建剛提出,“三分法”在勞動法中給予特別的定位,其實很難,這會帶來法律執行的模糊性。法律關系非常明確,法官適用時就容易做到司法統一。實踐中,“二分法”已經產生很多勞動關系認定問題,“三分法”之后帶來的問題可能會更多。
婁宇稱,“三分法”對司法來說,會給法官認定勞動關系帶來麻煩,需要劃分清楚各自的界限。這需要未來司法審判經驗的積累,通過案例裁判推動“三分法”的完善。
在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沈建峰看來,對于“三分法”要加載的勞動權益項目,也就是在“從屬性勞動”與“獨立性勞動”中間加載勞動權益,未來需要通過立法完成。
王天玉把“勞動三分法”看作社會法治發展完善實踐進程的組成部分,他認為“三分法”從成型到成熟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承認新情況、應對新問題的前提下,要給實踐足夠的探索時間,同時給理論認知足夠的時間,等實踐探索足夠充分了,才能形成共識性的規范規則。
涂偉的建議是,對于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保護,應該主要基于他們的經濟從屬性特征,因為這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他們的工資、工作時間以及社會保障等。另外,確實需要從頂層設計上去完善我國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障制度。
在謝增毅看來,隨著新就業形態興起,勞動法調整方式需要優化,傳統的“二分法”模式需要完善,應該對不同類型的勞動者分層分類調整,對特殊類型的勞動者給予不同程度的保護。
“目前的設想是,未來勞動法典包括八編,其中有一編應該增設特殊勞動關系編,為了體現勞動關系調整模式的轉變以及對于一些特殊勞動關系加以調整。”謝增毅說,數字化給勞動法帶來了巨大的挑戰,也給勞動法注入了新活力,使網絡時代的勞動法或勞動法典面臨重大機遇。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網(記者 陳磊)、智慧普法平臺(中國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