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沒有動手動腳,但卻時常言辭曖昧、過分殷勤……不少職場女性都遭遇過類似的情形。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了一起類似的案件,多次受到同事阿明(化名)曖昧言辭騷擾的小藝(化名)在社交媒體為自己發聲,卻被阿明起訴侵犯名譽權。早已無法忍受的小藝對此提起反訴,要求阿明就侵犯自己人格尊嚴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小藝的訴求最終獲得了法院的判決支持。
法院查明,小藝和阿明曾在一家公司共事,雖然不在同一個部門,但阿明因為擔負跨部門合作協調的職責,時常與作為基層員工的小藝通過微信聯系,兩人之間是事實上的領導與被領導關系。
共事期間,阿明在溝通工作之余,多次邀請小藝晚上單獨用餐,都被小藝直接拒絕或變相婉拒。同時查明,阿明還曾給小藝發送“怎么那么美”“越來越美”“么么噠”等消息,小藝對此均冷淡回應。
面對小藝的拒絕,阿明稱“不能老拒絕我”“吃個飯你都不陪”“忍心讓大哥哥一個人吃飯嗎”“離婚”“不過了”。
不堪忍受的小藝向公司進行了投訴,公司對阿明給予了書面警告。后來,小藝便從公司離職,并進行了心理咨詢。
事后,小藝愈發覺得阿明的一系列言行舉止給自己的自尊和內心安寧造成了嚴重傷害,已經遠超職場文明交往的范疇,也超越了一般社會公眾可以接受的程度。為此,小藝在社交媒體發聲揭露了阿明的言行,稱受到阿明的持續騷擾。
對此,阿明認為小藝的言論不實,侵犯了他的名譽權,便訴至法院,要求小藝公開道歉,并賠償其精神損失。小藝得知后,當即提起反訴,要求阿明就騷擾行為公開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
一審法院對此案審理后認定,小藝發布的文字不構成對阿明名譽權的侵犯,阿明被拒后以超越一般社會關系心理接受限度的方式繼續向小藝發送微信,其行為構成侵權。據此,一審法院駁回了阿明的訴訟請求,支持了小藝的反訴請求,判決阿明公開道歉,并賠償小藝合理支出25000元、精神撫慰金1萬元。
阿明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四中院二審后維持原判。
被拒后仍發“越線”言辭構成侵權
法官庭后表示,根據民法典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本案中,通過雙方聊天記錄以及共事公司出具的調查回函,能夠確定小藝在社交媒體發布的言論具有事實根據,不構成誹謗,且小藝發布的文字也不包含強烈侮辱性詞匯,未超出一般社會個體對個人事件評論的容忍邊界,因此不構成對阿明名譽權的侵犯。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其中人格尊嚴是人作為社會關系主體的基本前提。在整個事件中,小藝實際上已經多次變相婉拒或直接拒絕阿明關于陪伴吃晚餐等具體邀約,按照一般社會交往常識,阿明應該給予小藝必要的尊重,而非以“離婚”“不過了”等超越一般社會關系心理接受限度的方式繼續向小藝發送微信,這無疑將導致小藝產生因自己人格價值未受尊重而社會價值自我貶損的主觀感受,也侵擾到小藝的生活秩序和內心安寧,構成了對小藝一般人格權的侵害。據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
在職場中,部分女性面對這樣的言語滋擾或許都會選擇隱忍不發,擔心自己一旦發聲會面臨打擊報復、被污名化甚至失業,或者只能得到朋友或同事“這很常見,是你太敏感了”“為了工作,忍忍吧”“我和你開玩笑呢”這樣的敷衍。
“小藝面對權利受損能夠勇敢發聲,面對對方的起訴能夠果斷提起反訴,才是依法維權的正確‘范兒’。”經辦法官稱,雖然阿明的言行并不屬于民法典規定的“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但其言行因侵犯他人人格尊嚴、侵擾內心安寧而構成對民法典規定的一般人格權的侵害,法院在本案中確立了對此種超出職場文明交往范疇言論的定性及裁判規則,具有積極意義。
法官提醒,在社交媒體發聲也需要注意方式,避免因措辭不當、無端猜想、配發含有他人肖像的照片而侵犯他人名譽權、肖像權。本案中,小藝在社交媒體發布的言論未被認定為侵害阿明名譽權的行為,主要原因在于其言論屬實、有證據證明,且用語妥當,不存在侮辱及誹謗的成分,因此不構成侵權。
來源:法治日報(記者 徐偉倫)、智慧普法平臺(中國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