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為了實現財務保值、增值進行理財,也有部分人委托他人理財。但投資有風險,需謹慎決策;委托他人理財時,切勿盲目跟風,更不能做“甩手掌柜”,直到爆倉才追悔莫及。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民間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委托人委托他人理財,95萬虧損74萬,最終二審維持原判,判決受托人承擔70%虧損責任,向委托人賠償理財款51.8萬余元。
95萬投資款虧了74萬
小東與小楠經人介紹認識,小楠口頭委托小東為他進行投資理財,而有關投資期限、投資內容、利潤分配、傭金比例等內容,兩人都沒有進行具體約定。隨后,小楠分兩次向小東轉賬投資款共95萬元。小東以自己的名義在境外平臺開設賬戶,將這筆投資款用于購買外匯并投資黃金。后來,通過聊天小楠得知自己的這筆錢全部做了外匯投資。后續的投資內容和理財細節,小楠未再過問。理財賬戶也一直由小東負責操作。
投資兩年期間,小東多次向小楠支付收益,共計20.9萬余元。但好景不長,小東在境外平臺的投資賬戶爆倉了,分文不剩。除去投資期間小東向小楠支付的收益,小楠虧損了74萬余元。眼看自己的錢款打了水漂,小楠把小東告上法庭,要求返還自己的本金。
合同無效,受托人操作投資賬戶承擔70%虧損金額
一審法院經審理發現,小楠和小東雖然沒有簽訂協議,但雙方已構成民間委托理財法律關系。小東將小楠的投資款通過境外平臺投資黃金,按照相關條例規定,境內個人從事外匯買賣等交易,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批準或者備案手續。且依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規定:“境內個人從事外匯買賣等交易,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顯然,小東、小楠未經批準從事外匯投資交易,違反了國家法律規定,雙方的合同無效。
一審法院認為,小楠作為投資者,沒能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應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小東作為受托人,投資賬戶由他實際控制使用,虧損也由他操作所致,因此對資金虧損小東存在較大過錯。一審法院酌定小東與小楠按照70%、30%的比例承擔責任,小東賠償小楠投資款51.8萬余元。
小東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
酌定雙方承擔虧損比例合理維持原判
二審中,小東認為,在投資過程中他通過微信聊天、支付收益等方式告訴小楠相關的投資情況,已盡到相應的告知義務,自己操作并無不當,對最終的虧損結果不存在過錯。在投資失敗的情況下,小楠作為投資人應當自行承擔風險。小東請求法院予以改判。
小楠辯稱,小東就投資款的具體投資收益、投資方式及理財款的使用方式對他存在欺騙,是造成虧損結果的直接過錯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依據我國《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外匯投資交易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本案中小東并未依法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因此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委托理財合同無效,并無不當。同時,我國民法典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那本案中小楠和小東對投資虧損金額如何承擔呢?
從雙方的聊天記錄來看,小楠對于小東進行外匯投資的事宜是明知的,但其作為投資者,即便受限于自身的專業知識和能力,無法對投資活動的具體細節做過多了解,但其理應對所從事的交易活動是否符合國家法律規定負有相應的注意義務,小楠未能盡到相應注意義務,應承擔一定過錯責任。
小東在提供投資理財服務期間,沒有把小楠的資金與他自己的資金進行區分,也無法證明投資交易的具體情況,而投資賬戶由小東實際控制,虧損產生由他操作所致。小東對賬戶資金虧損的形成存在較大過錯。因此一審法院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酌定雙方承擔虧損的比例,判決小東賠償小楠投資款51.8萬余元,并無不當。
綜上,上海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所涉人名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法官提示,民間委托理財合同是指委托人將資產交給資產管理公司等非金融機構或者自然人,由非金融機構或自然人作為受托人,所得收益由雙方按約定進行分配。在委托理財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一般委托理財的損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擔。而本案中,雙方通過口頭方式達成合意,但受托人未依法依規進行外匯投資交易,遂認定雙方委托理財合同無效。鑒于雙方各自責任,受托人向委托人進行賠償。
在此提醒廣大投資者,要理性投資,正確認識投資風險,了解投資信息,選擇正規合法,有資質的投資機構或個人進行理財。
來源:中國普法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