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兒育女、照顧老人是夫妻之間共同的責任,但有的家庭會選擇一人成為“全職媽媽”或“全職爸爸”,這樣就不得不放棄工作發展或學習的機會,也就放棄了自己掙錢的機會。離婚時“全職媽媽”或“全職爸爸”提出家務補償,丈夫或妻子該賠償嗎?法院又會怎么判決呢?
案情簡介
男方和女方在工作中相識,一見鐘情,戀愛期間感情非常好,兩人為了小家庭能過上富裕的生活,共同創業,婚后成立了公司,雖然很辛苦,但在夫妻共同努力下公司經營蒸蒸日上,業務越來越多,兩人也更加忙碌。2008年女方懷孕,長子出生,兩人的老家都在外地,老人不能幫忙看孩子,為了照顧孩子,不讓男方分心,女方在家里做起了全職太太,公司的事由男方全權打理,女方偶爾還能幫丈夫處理點業務。又過了兩年,次子出生,女方天天圍著孩子轉,沒有一點空閑,經營上的事再也顧不上了,而公司業務在男方的努力下走上正軌。但二人的交流越來越少,矛盾卻越來越多。女方開始懷疑男方有外遇,兩人關系越來越僵,最后男方負氣搬出去居住,二人分居鬧離婚。
這期間兩人分別提起過離婚訴訟,但對方均不同意離婚。法官考慮到兩人有很好的感情基礎,共同生活時間較長,還生育了兩個孩子,雖然有矛盾,但可以看出二人其實對對方還是有感情,而且父母離婚對兩個孩子的成長極為不利,為了盡可能給家庭一個修復的機會,法官前兩次沒有判決二人離婚。
當時女方心里也清楚,經過這些年的吵鬧,二人的感情已經不可能繼續維持。雖然辯稱不同意離婚,心里對二人的重歸于好已經不抱希望,只是覺得這些年自己在家料理家務,照顧孩子,放棄了工作學習的機會,現在年齡也大了,很難找到合適的工作,覺得非常吃虧,提出要求男方支付30萬元家務補償。
法院審理
“家務補償”是通俗的說法,在法律上確切的說法叫做離婚經濟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家務補償也就是離婚經濟補償只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這起案件中,隨著兩個孩子的出生,女方的時間都用來照顧孩子和料理家務,主動放棄了職業生涯。她本來是一個很優秀的職業女性,如果當時繼續在職場打拼,繼續學習提升,應該會有很好的職業前景,她為了家庭和孩子做出了巨大的犧牲。而男方在多年的商場磨礪中積累了豐富的經營管理經驗,終將是他受益一生的財富。這種男主外、女主內的家庭格局,隨著兩人婚姻關系的解除,必然會導致兩人今后職業前景發展的巨大差距。綜合考慮到雙方婚后共同生活時間、女方在家務勞動中的付出,男女雙方的從業經驗和能力、個人的收入及當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由男方向女方支付離婚經濟補償5萬元。
法官說法
尊重家務勞動價值,呵護婚姻關系公平
在2001年之前,我國婚姻法中沒有對離婚經濟補償制度進行規定。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首次引入了離婚經濟補償制度,明確對家務勞動價值予以認可,2020年頒布的民法典擴充了這一制度的適用范圍。
說到“家務勞動”,并不比在外工作輕松,但是長期以來,這種勞動被忽視,或者說被認為是應該的。民法典中“離婚家務勞動補償”條款出臺,也體現了民法典明確對家務勞動價值予以認可與保護。家務勞動也在隱形的創造社會價值,家庭的幸福和諧必須要有人付出。離婚經濟補償是要解決家務勞動分工的不均衡所引發的夫妻發展、付出與回報的失衡問題,法律賦予負擔較多家庭勞動的一方享有獲得相應經濟補償的權利,旨在嘗試以經濟補償的方式平衡兩性在家務勞動分工上的不平衡。不少男同胞會認為:自己在外掙錢養家,妻子在家里不工作,是自己養活了一家人,所以在家里對妻子很不尊重,這種認識是非常錯誤的,不論是賺錢養家還是料理家務,同樣值得尊重。
離婚訴訟中一方提出家務補償,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首先要注意舉證責任的承擔,要通過證據證明自己在撫育子女、照顧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確實付出了很多,這種多不是說多一點,而是一種比較懸殊的量。其次,離婚經濟補償應該在離婚時明確提出,法院不能主動適用該制度,也不能不要求離婚單獨要求經濟補償。離婚之后再提出這項請求,也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關于家務補償的具體方式和金額
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法院審理過程中又該如何考量?
具體的補償方式和金額,民法典并未明確規定,審判實踐中一般是判決貨幣支付,法院會綜合案情,將家庭生活中的各種情況考慮在內,對夫妻雙方的處境和訴求進行客觀分析。一般情況下,會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考量:1、家庭中需要照顧的子女、老人的人數及相關情況;2、請求方在家務勞動中付出的情況;3、請求方為家庭付出的時間;4、雙方的從業經驗和能力;5、離婚時雙方的經濟狀況及職業前景;6、當地的生活水平等。
幸福的婚姻都是相似的,失敗的婚姻各有原因。當事人到法院起訴離婚,有各種因素,比如一時負氣、想給對方一個教訓、其他人的因素、經濟壓力等等都有可能,特別是第一次起訴離婚的,很多家庭并非矛盾不可調和。化解矛盾,促使當事人破鏡重圓,維護家庭的和諧穩定,是我們家事審判的出發點。對夫妻感情確實破裂無和好可能的案件,通過釋法明理、思想教育,引導當事人對子女撫養、夫妻共同財產及債權債務分割等方面達成協議,調離為主,判離為輔,給孩子最好的安排,實現兒童利益最大化,力爭“一別兩寬、各生歡喜”的和諧分手。
在家庭生活中,由于社會觀念、家庭角色等因素影響,往往會有一方對家務勞動承擔更多的義務,尤其是一些全職媽媽,因為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諸多原因,犧牲了自己的就業學習機會,導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低于丈夫,當婚姻關系終結之時,她們的利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民法典讓家務勞動補償以事實說話,離婚經濟補償制度,不僅適用于夫妻分別財產制的家庭,也適用于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家庭。客觀上,一方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較多勞務,在離婚時都有權請求家務補償,不僅適用于全職媽媽也同樣適用于全職爸爸,肯定了家務勞動的價值,更有利于樹立公平公正的社會理念,充分體現了法律對婚姻的保障日趨完善,越來越人性化。大家要學法、知法、用法,遇到權利受損的情形時,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來源:中國普法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