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中華老字號品牌,云南白藥牙膏擁有廣泛的市場美譽度。當你在琳瑯滿目的貨架上隨手抄起了熟悉的“云南白藥”牙膏時,卻發現它叫云南中藥?僅一字之差,作為銷售方,銷售侵權產品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請看案例!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唐某、黃某、謝某三人的店里都銷售著一款叫作“云南中藥”的牙膏,卻突然被告知自己侵權了。 云南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藥品、化妝品等產品研發、生產、銷售為一體的高科技創新性企業,系“云南白藥”注冊商標的商標專用權人。歷經60多年的經營和宣傳,“云南白藥”商標在中國及全球多個地區具有極高的聲譽及知名度,并于2002年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 “云南白藥”牙膏作為云南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重點產品,以其較高的科技含量及改善牙周健康等作用獲得了消費者的喜愛。上述三個注冊商標分別于2005年、2008年、2010年被核定用于“云南白藥”牙膏,現均在有效期內。 2020年,云南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云南白藥集團健康產品有限公司以普通許可方式使用上述商標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經云南白藥集團健康產品有限公司調查發現,唐某、黃某、謝某在其經營的店鋪內銷售“云南中藥”牙膏。云南白藥集團健康產品有限公司認為“云南中藥”牙膏與“云南白藥”牙膏注冊商標高度近似,遂以三人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向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三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銷毀未銷售的庫存侵權產品,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共計4萬元。 唐某、黃某、謝某三人則認為,自己只是“云南中藥”牙膏的銷售方,并非生產方,且自己并不知道“云南中藥”牙膏侵犯了對方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此外,“云南中藥”牙膏與“云南白藥”牙膏的外包裝不同,自己在銷售時也從價格和擺放位置上將二者進行了區分。 以案釋法 釋法1:銷售侵權產品,亦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 經查,“云南白藥”三個注冊商標均處于有效期內。云南白藥集團健康產品有限公司對上述商標享有的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 唐某、黃某、謝某三人銷售的“云南中藥”牙膏與上述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相同,且外包裝上的“云南中藥”標識與上述注冊商標相比,文字字體、位置及排列方式均相同,雖有一字之差,但并不足以將兩者進行明顯區分,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容易發生混淆,誤認為兩者由同一經營者提供服務或與擁有注冊商標的經營者具有特定聯系。故“云南中藥”牙膏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相同,侵犯了云南白藥集團健康產品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 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則屬于商品流通環節中的一種商標侵權行為。三人作為商品銷售方,同樣侵害了云南白藥集團健康產品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 釋法2:滿足合法來源抗辯條款,需證明正規進貨渠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法條屬于合法來源抗辯條款,源自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制度。如若第三人想要免除賠償責任,需主觀上沒有侵權之故意,客觀上提供其商品有合法來源的證據,以便權利人追溯侵權源頭。 本案中,唐某、黃某、謝某三人無法證明被控侵權產品來源于正規渠道,依法不能免責。 最終,在法院的主持下,云南白藥集團健康產品有限公司與唐某、黃某、謝某達成調解。唐某、黃某、謝某三人當場支付賠償款。 法官說法 商標作為經營者的品牌標識,是其競爭優勢的來源。可近年來,“傍名牌”的商標侵權行為屢見不鮮。 銷售者在進貨過程中應盡到合理謹慎義務并保存好進貨清單、貨款收據、進貨合同、發票等相關憑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的銷售者免責情形只有一種,即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且所售產品有合法來源渠道。因此,在侵權事實確定以后,銷售者若不能證明自己無侵權故意、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所售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應當承擔侵害商標權的責任。 由于“傍名牌”的商品往往價格低廉,消費者對此常抱有一種寬容心理,但是,在挑選化妝品、飲料、食品等涉及健康、人身安全的商品時,不能含糊,務必認真檢查產品包裝及說明,查明生產廠家及相關行業標準。 來源:湖南高院、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中國普法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