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工作單位辱罵同事,單位能否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將其開除?
快來看看下面這起案件,法院是如何判決的?
會上辱罵同事 會后追罵
2023年1月27日,王某入職某物業公司。入職后,王某懷疑遭到了同事多次故意針對。在某次例會上,物業公司通報了王某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王某卻認為這又是同事在故意找茬使絆子,便在開會時辱罵同事,會后甚至追至同事辦公室繼續辱罵。
事后,物業公司向王某出具了《處罰決定書》,載明王某未按上級交辦工作標準及要求完成工作、上班睡覺、會議中對同事等進行言語辱罵,同時違反《員工手冊》及《獎懲管理制度》,屬于重特大過錯行為。基于以上事實,公司與其立即解除勞動關系。
對此,王某訴至法院稱,這是物業公司有預謀地迫使其離職的手段,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進行賠償。
依據《員工手冊》 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后認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均受到法律保護。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員工手冊》中明確載明,辱罵攻擊同事屬于重特大過錯行為,公司有權追究經濟責任、賠償損失、解除勞動關系。根據相關證據,物業公司此前曾在工作群內展示《員工手冊》內容,王某亦認可其在工作群內,可以看出物業公司已就《員工手冊》內容通過多種方式明確告知公司員工。
結合視頻中反映出的王某辱罵同事行為,豐臺法院認為,物業公司有權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據此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當事雙方均未上訴,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員工應善用規章制度理性維權
法官庭后表示,規章制度作為企業內部的“法律”,對內部員工的行為具有約束、指導作用。如果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員工的禁止性行為,且經過民主程序、公示公告的,員工已明確知曉此類規范,本著誠實信用和忠實義務的基本原則,員工理應遵章守則,規范自己的言行。
辱罵他人有違善良風俗,有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縱使規章制度中未對惡意辱罵他人進行規定,尊重他人亦屬于勞動者應當具備的基本素養。在此情形下,公司有權解除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員工的勞動合同,并無需承擔補償或賠償義務。
法官提醒,《員工手冊》不僅用于約束員工的行為,也用于維護員工自身的合法權益,勞動者應當善用《員工手冊》維護權益,避免意氣用事,造成嚴重后果。本案庭審過程中,法官發現,《員工手冊》中明確載明員工利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向綜合管理部門檢舉投訴,在有必要時可以直接向總經理進行申訴,但經詢問,勞動者并未通過上述途徑捍衛自身權益。此外,《員工手冊》還規定,在上述方式無法有效維權時,勞動者可以收集證據,通過用人單位的工會或者當地的工會組織請求幫助。
對此,法官提示廣大勞動者,發生糾紛要冷靜處理,通過正當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要采取過激行為,作出不理智的舉動。
來源:法治日報(記者 徐偉倫 通訊員 李異 謝家文)、智慧普法平臺(中國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