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款轉錯了銀行賬戶,收款人不但拒絕返還,還將錢轉給了自己兒子,付款人能要求收款人返還款項、利息,以及為了追索該款項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嗎?
案情簡介
2023年1月1日,姜某委托張某轉賬100萬元至賴某賬戶,由于蔡某與賴某的姓名中第二個字均為“剛”,兩人的姓名在張某手機銀行轉賬列表中也處于相鄰位置,導致張某誤將上述款項轉賬至蔡某賬戶。張某發現轉款錯誤后,第一時間報警并嘗試與蔡某溝通,蔡某拒絕返還上述款項,并將款項轉至自己兒子賬戶,故張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蔡某返還不當得利100萬元及利息,賠償張某為此支付的交通費、住宿費、律師費。
蔡某辯稱,不同意返還,該款項是張某代替案外人付某向自己還的錢;且張某在明知其身體發燒導致頭腦不清時,仍執意通過手機銀行操作大額轉款,此行為明顯存在主觀過錯。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蔡某是否應當返還該款項及利息?是否應當賠償交通費、住宿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為:(1)一方獲得利益;(2)一方獲益無法律根據;(3)致使對方遭受損失,即獲利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具體到本案中,張某提交證據能夠證明其轉賬100萬元的過程、原因及發現轉錯后采取的及時補救措施,能夠證明張某系誤將100萬元款項轉給了蔡某,蔡某取得的100萬元沒有法律依據,應為不當利益,其行為屬于不當得利,蔡某應當予以返還。蔡某辯稱張某向其轉款的行為系代付某償還借款,但付某并未認可該筆款項是委托代償的借款,故蔡某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接受100萬元的合法性,法院對蔡某的該項辯解意見不予采納。張某要求蔡某返還100萬元的請求,于法有據,于事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條規定:“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在蔡某取得不當利益后,經張某和派出所明示,蔡某仍拒不返還100萬元款項,屬于惡意得利人。蔡某獲得該100萬元并無法律根據,且其獲得利益的行為給張某造成了損失,張某可以要求蔡某返還不當得利款100萬元并要求其依法賠償損失。張某要求蔡某自2023年1月2日起至實際返還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利息的請求,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但是,不當得利制度規范的目的是去除得利人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的利益,而非在于賠償受損人所受的損害。所以得利人應賠償的是直接損失,并不包括主張權利過程中產生的間接損失(訴訟相關的直接費用除外)。對于張某主張的其本人往返濟南所產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等,亦不屬于蔡某應賠償損失的范圍。張某要求蔡某賠償該部分費用的請求,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張某還要求蔡某支付律師費2萬元,該費用并非是其主張債權過程中必然產生的費用,且無合同約定,故其該項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蔡某向張某返還不當得利款100萬元并支付利息。蔡某提起上訴,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不當得利制度的目的是調整財產變動中失衡的利益關系,去除得利人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的利益,而非在于賠償受損人所受的損害。1.不當得利受益人返還義務的范圍:返還所獲利益應包括返還原物及孳息,孳息應自取得利益開始計算孳息,至返還款項時止。2.賠償損失的范圍:應是直接損失(如金錢債務中按照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不包括主張權利過程中產生的間接損失(訴訟相關的直接費用除外),律師費并非當事人在主張權利過程中必然產生的費用,除非有當事人的明確約定,否則不應予以支持。另外,造成不當得利的后果,受損人本身也可能存在過錯,故受損人對自身過錯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對受損人在主張權利過程中產生的交通費、住宿費、打印費等費用,均應當自行承擔。
法官提醒:隨著信息網絡的普及,移動支付越來越被大眾所接受,但在使用微信、支付寶、銀行卡等移動支付手段進行轉賬、匯款時,一定要反復核實、認真核對,在確定收款人信息無誤后再進行后續操作。若是錯誤轉賬,應及時保存證據,主動與對方協商溝通,要求對方返還不當得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七條 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
來源:中國普法微信公眾號、智慧普法平臺(中國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