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這本是為了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作出的規定,但現實中的一些“不良買家”卻盯上“7天無理由退貨”這一“商機”,利用“買真退假”的手段,騙取網購平臺商家退款退貨。近日,河北省邯鄲市永年區人民檢察院就辦理這樣一起網購退貨詐騙案。
檢察機關查明,2021年8月至2022年6月,高某多次從某網購平臺購買名牌化妝品。收到貨物后,用事先從別處購買的同款假冒仿品進行調包,在“偷梁換柱”后利用“7天無理由退貨”規則申請退款退貨,并將調包后的貨物寄回,網購平臺收到退貨后自動退款。
2022年6月,涉案網購平臺發現高某退回的一件知名品牌化妝品與其實際購買的產品不符。經調取高某的購買記錄,發現其在該網購平臺存在多次“貨到即退”名牌化妝品的情況,且發現她退貨的商品在二次銷售后收到消費者的假貨投訴,該平臺所屬某公司立即報警。
偵查機關查明,高某共在涉案網購平臺退貨了159件價值總計263876.2元的名牌化妝品。高某到案后供述,其利用商家“7天無理由退貨”規則,將購買的真品換成自己低價買來的假貨、次貨,在不替換外包裝的情況下寄回,調包后的真品則放在二手交易平臺上變賣牟利。
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后,該平臺所屬某公司出具退貨單據,提出高某共退貨價值263876.2元的159件名牌化妝品,但因為疏于審核,已對退貨的部分商品進行了二次銷售,無法對退貨商品作出價值鑒定和真偽鑒定。同時,高某提出,其收到的正品有部分是二次銷售的商品,存在事先被拆包情況,自己并非“任意無理由退貨”,但具體的商品數量和品種記不清楚了。
本著客觀公正的立場,承辦檢察官引導公安機關進一步查明被騙商品的用途及去向。經過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依法調取了高某購買假貨的記錄和銷售正品的記錄,最終確定其將調包后的71件商品以低于市場的價格在二手交易平臺銷售,價值共計133315.89元。高某退貨的其他88件商品,因無法查實來源和出處,未認定為涉案詐騙金額,對此某公司和高某予以認可。
為充分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切實開展“檢察護企”專項行動,永年區檢察院全力為某公司追贓挽損,向高某及其家屬積極宣講法律政策和退贓的重要性,促使其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賠。
鑒于高某認罪認罰、積極退贓退賠后取得諒解,且系初犯、偶犯,近日,永年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高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2萬元。
網購平臺應完善交易流程警惕“退貨”騙局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7天無理由退貨’雖是網購平臺和賣家應當依法履行的法律義務,但消費者也應當誠實守信,依法承擔完好退回商品的義務。”該案承辦檢察官表示,“7天無理由退貨”不是“任意退貨”,也不是“7天無理由消費”,不能惡意退貨,更不能借機詐騙,損害商家利益,破壞法治化營商環境。
刑法規定,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本案中,高某以非法占有他人“真品”財物為目的,虛構自己“7天不滿意退貨”的事實,隱瞞自己將“假貨調包真貨”再進行退貨的真相,騙取他人價值13萬余元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同時,該案承辦檢察官表示,本案中,因商家在收到退貨后疏于驗收,竟然在高某的第159次退貨后才發現被騙。高某在退貨時沒有更換商品的外包裝,對商品的數量、批號、有效期信息沒有更改,退貨驗收員只要掃描就可以入庫,并沒有對商品開展實質性的真假判斷,導致高某多次實施以假換真調包操作成功。
為此,檢察機關建議涉案網購平臺所屬某公司進一步完善退貨流程,警惕“退貨”騙局,對退回商品應及時做好驗貨工作,收到退貨時要進行拆包驗收,拍照或者拍攝視頻保留證據,如有問題要及時舉報或者報警。對存在的退貨審核漏洞,要制定公平合理的退貨規則,加大員工退貨驗收培訓,對“惡意退貨”的買家,采取禁購或者拉入黑名單等必要技術措施,留存證據,做好應訴準備。
督促企業堵塞退貨漏洞的同時,由于快遞站作為重要銜接方,檢察機關堅持治罪與治理并重,主動向快遞站宣講退貨騙局案例,督促做好退貨驗收工作,確保買賣雙方公開透明交易。
來源:法治日報(記者 周宵鵬 通訊員 劉小寧 張闖闖)、智慧普法平臺(中國普法網)